今年年初,深圳地税官网上发布了几则税务稽查案例,现在有不少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来规避个人所得税,在向员工赠送礼品、费发放津贴时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遭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补税并缴纳罚款。
案例一:某企业少扣缴巨额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1-8)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在确凿的证据及稽查人员耐心的辅导下,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并积极补扣缴了个税款及缴纳由此产生的罚款。
康达税法点评
很明显,上述案例中的企业是由于进行了不合法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面临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并且企业在发放给员工工资薪金时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案例中该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承担罚款。
案例二:发放员工补贴扣缴个税有讲究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2-13)
近日,第一稽查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和其它实业,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对支付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方面具体税收政策竟毫不知晓。该公司对在公司任职受雇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会费,依然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某高级管理人员生日时赠送价值几万元的礼物,并未按照规定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检查结束,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4万余元。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3-1)
近日,某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罚款总计10万余元。
该保险公司于2007年开业,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务。经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该保险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并入员工当月收入计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最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保险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康达税法点评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熟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税法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包括了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以及节假日礼品均应合并计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且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案例中两企业均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不仅要补缴个人所得税,还要依法承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