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种论调在税务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的税务干部们非常流行,觉得现有政策放的太开,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太容易,犯罪分子领了票连夜开完就跑,作为给犯罪分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经手人,一线税务干部认为执法风险太大。
这种结论是对的吗?这个结论是错的,分析如下。
领票容易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这个文件里还涉及了其他的简化程序,暂且不谈,咱们就拿不超过十万元版的发票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举例。因为大家觉得纳税人拿票容易了,是和以前作比较,以前申请专票是要实地查验的。
觉得有风险的逻辑
我们不谈政策制定的效果好不好,只分析税务干部对这个政策执行后为什么觉得有风险。
认为有风险的逻辑是:纳税人恶意领取发票,连夜开完了就跑,开出去的发票是虚开,开发票的人是违法的是犯罪分子,那么犯罪分子手里拿的发票是从税务干部手里取得的,给犯罪分子开票的税务干部风险很大啊。
对有风险逻辑的批驳
对这个风险逻辑,我开始想用“分析”两个字,因为分析两个字会显得比较谦逊,但后来还是诚实的选择了“批驳”,因为对这个逻辑我自己的观点还是比较鲜明,就是认为它是错的。
首先,这逻辑错在混淆了权责。或者说没有权责的边界。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对于发票来说,我们是管理部门,发票的管理包括了向纳税人发出,也包括对纳税人使用的管理。但是对使用的管理,是说发现纳税人错误使用或者虚开发票之后进行管理,纳税人错开或者虚开的后果归属于税务人,就像有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后果由杀人者承担,而不是公安机关承担。将纳税人虚开的行为归属到税务机关管理责任就是混淆权责。
其次,如果虚开发票是目的,取得发票视为手段,那么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风险。什么叫因果关系,就是说税务干部要在给恶意虚开的纳税人有执法风险,仅仅有纳税人虚开还不够,虚开的实现必须是税务干部开出专票行为所衍生出来的直接后果,达到了目的的实现,换言之,能不能说,纳税人虚开是因为税务干部供票,专票本身在虚开里只是一样工具,就像虚开的时候还需要打印机吧,能说卖打印机给虚开纳税人的也有风险吗?再例证一下,用刀杀人的时候,刀在这个事情里是必备的,能说不知情的卖刀人在杀人案里有风险吗?
所以我用了批驳,这个逻辑用生活经验细想一下就能想的通,甚至不需要更多的法理分析,可是为什么这个逻辑还有它存在的空间,甚至还是个不小的存在空间,是不是因为这样做最简单,用管不好是因为文件放得开这理由拿去搪塞去推诿。这样的似是实非得理由还是不要再用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