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级”罚单频出,税务处理注意扣除风险

来源:第一稽查 作者:春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1月27日,银监会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出了一张2.95亿元罚单,开启了2018年的亿级处罚序幕。随着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深入开展,银监会等金融监...

  1月27日,银监会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出了一张2.95亿元罚单,开启了2018年的“亿级”处罚序幕。随着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深入开展,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不断加大,监督趋势越来越严,“亿级”罚单也频频出现。对监管部门的巨额处罚,纳税人在税务处理中还需关注扣除风险,避免既被行业监管处罚又造成偷逃税款的尴尬境地。

  哪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第四款明确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实务中不得扣除的罚款有哪些?

  实务中,纳税人面临的处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二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性罚款,三是因经营活动中违约行为支出的经营性罚款。

  ●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判处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支付的罚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行政性罚款,是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的行政处罚。银监会、证监会等作为国务院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作出的处罚也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除上述两类外,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各种经营违约行为支付的违约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诉讼费等经营性罚款,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小编提醒:临近每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广大纳税人要更关注各类处罚的税务处理风险,拿到罚单仔细看,物尽其用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