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公司临时雇佣兼职人员提供某些特定服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取得税务代开的发票后,直接按发票金额向个人付款,不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操作方法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哪些涉税风险?
一、企业未扣缴个税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注:按本法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上述法律并未做任何例外排除!也就是说,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费,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扣缴义务,无论个人是否向公司提供发票!
如果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会有什么风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最近几个地区发布的政策,已经明确要求,即便个人提供了发票,也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2019年度,响应新个税法政策,做出类似规定的省份还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湘税发〔2019〕1号)
其他地区是否也有类似规定,在实际操作时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二、个人重复纳税的风险
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时,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已经按一定比例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再按劳务所得预扣预缴税款,对个人而言,是否意味着重复纳税?
新个税法实施之前,的确存在这种可能。但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这种情况已不复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取得劳务所得,开具发票时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公司付款时,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个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如果公司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向兼职的个人支付款项比较频繁,且都是以劳务费形式支付,集中代开发票又存在一定障碍,如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