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同项号下的商品境内货源地只填报同一个地名行不行?
笔者认为,从2018年8月1日起,出口货物报关单实行精细化填报境内货源地。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栏是否能够“一个地名填到底”,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不是“一张蓝图绘到底”。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同项号下的商品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是相同的,境内货源地栏填报同一个地名就可以,如果不同项号下的商品国内产地或原始发货地是不同的,只能分别填报,不能偷懒,不能仅报同一个地名。否则会有麻烦。轻则改单,重则退不了税。当然,如果同一项号下的商品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不止一个,选择最主要(一般以“采购货值最大”为标准)的国内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填报一般能够过关,这样做是否真的可行,需要咨询主管海关。
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填报的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的不一致,就需要向海关申请改单。如果改不了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就退不了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因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属于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的不一致,属于上述值税退(免)税凭证内容不实的范畴。
这不是画只老虎吓人。看了下面的海关和税务的相关规定就更明白。
如果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属于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说法有疑问,建议看看《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附列资料
一、有关海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