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公司财务有很多工作要做,计划用多期来提醒广大财务人员该做哪些工作?如何防范涉税风险?如何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一、今天要说的第一提醒是如下这个政策:
这个政策是自从有增值税以来第二次给予一般纳税人重新做人的机会,重新做人是说“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多年来的政策是你变一般纳税人容易,但是想变回去可就比登天还难了,到年末还有两个月,这是那些想变化身份纳税人的唯一机会,以后机会也许也不会多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醒广大财务人员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第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注意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2019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的纳税人不能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了。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需要补开或重开原税率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处理。
第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免征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第二项提醒,是如下这个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适用条件及主要指标计算:
1、对行业有要求,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适用。
2、对企业性质有要求,只有居民企业可以适用,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5、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通过调增调减计算得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截止到10月末这个时点,其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可以计算出来年末的时点数了,如果要是超标的话企业可以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超标的话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合理合法的安排达到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项风险提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原来4项“其他所得”项目变为“偶然所得”,1项“其他所得”项目变为“工资、薪金所得”,该文件下发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年末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
1、企业要对2019年发生的类似随机赠送礼品业务核查,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要及时补扣。
2、企业要对2019年支付的个人担保费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要及时补扣。
3、企业要对2019年对外宣传发放的网络红包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要及时补扣。
4、企业要对2019年对外向个人赠送房屋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要及时补扣。
(二)政策依据摘要: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