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星星公司财务小王接到了税务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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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公司2017年1月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存在少缴房产税的疑点问题,税务局将依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财务小王内心郁结:太奇怪了,这不可能啊!我们公司购买的该商品房,在2017年11月取得房产证时,已于次月(12月)申报缴纳了房产税,怎么还会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问题呢?
经过调查,原来,星星公司2017年1月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已于2017年2月交付使用。而在2017年11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财务小王以为购置新建商品房是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才开始缴纳房产税。
额,对于这个想法,小编只能说,办税不能想当然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司应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即2017年3月开始计征房产税。
该司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应按规定补缴2017年3-11月房产税及相应滞纳金。
经过税务人员的解释,财务小王恍然大悟,原来是把纳税义务时间给搞错了!
发现像财务小王这样把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搞混的人还真是不少……唉,这可是会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的。
这可不行!看来得给大伙儿好好科普科普,针对不同情况,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都是怎么规定的吧。
◆情况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纳税义务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
◆情况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纳税义务时间:自建成之日的次月。
◆情况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纳税义务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情况4:购置新建商品房
纳税义务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情况5:购置存量房
纳税义务时间: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情况6:出租、出借房产
纳税义务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情况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纳税义务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财务小王的疑惑,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你是不是也都搞清楚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