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云05执异13号 2021.3.25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W*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S**、**开发有限公司、SW*。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S**、SW*、**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W*于2021年3月17日对本院司法网络拍卖中税费承担问题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
1.请本院协助税务机关优先从土地拍卖所得款项中征收税款,完成出让方税费清缴。
2.请求本院协助异议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事实及理由:
异议人在拍得涉案土地办理过户手续时,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供出让方的完税证明,依据税务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费合计约为553.81万元。该笔费用应由人民法院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理由如下:
1.保山中院所发布的《竞拍公告》中并未写明出让方应缴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该院《竞拍公告》第六条载明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应当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进行支付。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等税费应由出让方支付。并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因此该税费不应由买受方承担。
2.人民法院如若在《竞拍公告》中规定由买受方承担出让方应支付的税费,此类载明事项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所得收入中征收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8页):若《竞拍公告》中载明由买受方承担出让方应支付的税费,该类载明事项无效。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转移;二是,《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要求:“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所以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由被执行人(出让方)承担,并应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
综上所述,保山中院在《竞拍公告》中未注明出让方的税费由买受方承担,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由出让方承担,并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云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S**、SW*、**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故本院对权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处置变现以清偿本案债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2020)云05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并于2020年11月24日在淘宝网发出的拍卖公告,其中第六项载明:“标的物转让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涉及房地产转让产生的税费(具体税费、税率及税种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及办理产权证照所需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第二款注明:“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予以公示一个月后于2020年12月27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最终于2020年12月28日由买受人W*以人民币1501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0)云05执恢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产归买受人W*所有,W*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同月18日,该裁定书送达W*并完成拍卖房产的移交。
2021年3月17日,本院收到W*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另查明,本院《竞买须知》第十条明确规定,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第十一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卖人应于2021年1月4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还查明,W*于2021年1月11日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腾冲市自然资源局送达(2020)云05执恢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2020)云05执恢1号之四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将案涉地产转移登记到W*名下。
2021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20)云05执恢1号之七执行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将该裁定邮寄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签收后将送达回证寄回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故W*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目前税法对各种税的纳税义务人均有明确规定,但税负法定并不意味税费承担主体的专属性,也不意味着交易主体无权对税负承担主体进行约定,立法也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代替法定纳税义务人实际承担纳税义务。
也即,税法对房地产转让所涉税费的征收规定,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范,税法只是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对于实际由谁支付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故本院在本案中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于法不悖。
作为竞买人参加网络司法拍卖,应对拍卖公告作充分了解并接受,《竞买公告》中载明买卖双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设立了交易条件,买受人在充分知悉交易条件和后果的情况下仍参与竞拍,并缴款、签收拍卖成交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的上述行为表明其接受《竞买公告》设定的交易条件,现买受人针对《竞买公告》中设定的交易条件提出异议,有违诚信原则。
故在本院已作出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下,买受人再对税费承担问题提出异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后,本院已作出(2020)云05执恢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2020)云05执恢1号之四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并且为买受人办理了现场交接,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买受人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综上,本院在拍卖公告中约定过户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并无不当,W*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W*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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