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约定了合同双方的业务实施、责任划分、权益分配、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内容,也与纳税缴费行为息息相关。目前,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邀请或聘请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时把关审核,避免产生经营风险。但是,一些企业签署合同过程中把关不严,一不留神埋下税务风险。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船厂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由于对合同管理不到位,存在少缴漏缴的税务风险。经核查,该企业未按照合同和实际情况申报缴纳税款,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印花税、增值税等税款。
有财产租赁业务未缴印花税
A船厂与B企业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制作、分段加工、各型材的加工。同时约定:为完成加工承揽工程,B企业施工人员在A船厂施工期间的设备,由A船厂租借给B企业,租金按工程结算价的5%结算,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从合同的内容上来看,承揽方按照定做方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方,定做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结算价的95%,适用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交易双方还存在财产租赁行为,应按结算价的5%,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务人员查看A船厂近3年的上下游交易情况和印花税缴纳情况后发现,对于下游交易,该企业普遍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结合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包含加工费、分段加工等字眼的增值税发票来看,对于这些发票所对应的合同,该船厂基本没有申报印花税,涉及合同总额达18.55亿元。
最终,A船厂应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85500×95%×0.5‰=88.11(万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85500×5%×1‰=9.28(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提供住宿和劳保用品未视同销售
由于船舶生产工期长、工程复杂,A船厂与C企业同样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C企业派遣工作人员协助A船厂生产,A船厂需要为C企业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安排住宿。在C企业施工期间,工作服、安全帽、手套和工作鞋等劳保用品,由A船厂提供,A船厂按照安保处相关规定,与C企业结算劳保用品费用;C企业人员住宿由A船厂解决,并按规定向A船厂支付房租、水电费等。
从A船厂提供的生产经营数据来看,该船厂在册员工仅150人,且大部分为管理人员,对劳保用品需求较小,但每年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却高达100万元,且该船厂没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申报记录。对此,该船厂财务人员辩称,C企业人员不属于A船厂正式编制人员,不应由A船厂承担相关税款。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A船厂向C企业及其员工收取劳保用品费用以及房租、水电费,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取的房租也要计算缴纳房产税。该船厂可能存在少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的风险。
经确认,A船厂安保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向C企业收取劳保用品费用,宿舍费用则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含水电费)收取,职工宿舍水电表与生产经营分离,相关税款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统计,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劳保用品总金额为268.8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0.93万元。同时,应调增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9.49万元。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房屋租金为523.54万元,该职工宿舍属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房产,应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523.54÷(1+5%)×5%=24.93(万元),应缴纳房产税合计523.54÷(1+5%)×12%=59.83(万元),调整相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4.6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合同签署环节风险管控建议
合同决定业务过程,是直接产生税收的根源。因此,企业要想规避税务风险、减轻税负,就必须重视合同管理。从税务角度来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树立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观念。引发合同税务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对合同把关不严,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观。因此,企业要不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让合同法律风险成为决策制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减少因合同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同审查事项。应多部门联合参与,对合同进行详尽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避免走马观花。审查过程中,要对合同中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和比较分析,审查合同具体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经营风险、税务风险,是否遗漏必备条款,在防范风险和创造价值之间,寻求一个最优解。
三是以合同电子信息化为契机,订立示范文本合同。建立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合同的全流程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嵌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序时跟踪管理。同时,对交易中发现的合同漏洞,要及时进行完善补充,第一时间消除风险,减少不必要损失,让交易双方在履约中取得共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