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而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看,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2020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1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0年度和2021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言高(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6年10月的解析——
税收优惠风险:大企业高新资质类税收优惠的隐忧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围绕企业高新技术的一系列税收优惠,都从过去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对此,大连市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感到便利的同时,税务风险管理的压力也显著增加。因此,一些企业建议,应该由科技部门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作出权威认证,这样再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才心里踏实。
9月26日,记者到大连市采访时,东软集团(大连)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张智星正在为一件事犯愁。原来,他们公司今年6月底接到了大连软件行业协会的通知,要求申请“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的企业积极报送相关资料。但是,张智星担心,即便获得了大连软件行业协会的认定,也不知道这一认定结论是否能够支撑其成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税收优惠。“据我了解,不少企业都面临和我们一样的困惑。”张智星说。
没有权威认证,享受优惠不踏实
从6月底接到大连软件行业协会的通知至今快3个月了,张智星一直很纠结。在国家加快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一系列审批制度纷纷取消,代之以更加方便、快捷的备案制度。但是,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张智星希望他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以下简称“三新”)能够通过权威机构的认证,从而在享受税收优惠上获得一个有力的支撑。
记者了解到,东软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研发等,现有员工4000多人,收入超过了10亿元。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税务风险管理的弦也绷得越来越紧——对所有可能导致税务风险的事项,公司都采取审慎的态度。
张智星说,相较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10%的优惠税率对他们更具有吸引力。因此,当得知他们公司可以享受这一更优惠的税率时,便想积极获得这一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是否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不再需要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批,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只需要自行备案即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心里不踏实。”张智星说。
现实让张智星很纠结:不申请1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吧,太亏;自行备案享受吧,又怕没有过硬的技术认定作为支撑存在税务风险。即便放弃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改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他们还是有点不踏实——在获得“高新”资格后,“高新”维持阶段最新研发的成果究竟算不算“高新”,属于多大程度的“高新”,都是由企业自己判断。在张智星看来,企业的研发成果应该在专业领域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我们迫切希望能够有一家权威机构对我们的‘三新’成果作出认定。”张智星说。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张智星的困惑并非孤例。对于高新技术的认定上,的确存在有些省市偏松,有些省市偏紧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科技、财政、国税和地税四个部门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甚至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从全国范围看,高新技术认定标准不一,不仅造成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而且有失公平。”大连市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负责人纷纷表示。
各部门都管,不如一个部门主管
张智星反映的问题,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局长孔庆国早有察觉。他告诉记者,审批制改备案制后,由于缺乏权威的专业认证,园区内企业在高新申请和备案、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畏首畏尾的情况。
孔庆国告诉记者,按照常理来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大重要利好。但是,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园区内企业主动享受这一优惠的并不多。根据统计,2012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只有18户。通过他们的大力宣传和主动沟通,2015年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也仅有62户。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担心自己的研发成果不够“高新”,万一将来被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将面临巨大风险。同时,还有一些公司财税人员担心会因此“砸了饭碗”。“基于种种原因,我们怎么劝都没用。”孔庆国说。
记者发现,企业对享受高新优惠保持谨慎,认定部门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机关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这一规定的初衷,是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和税务部门参与,共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实务中,财政和税务机关认为自己没有专业资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高新技术,根本难以作出专业认证,否则会面临较大执法风险,因此积极性不高。同时,科技部门又认为必须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积极性也不高。
基于园区企业的现实情况,孔庆国积极向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议: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应该突出科技部门的技术认定责任,税务机关根据科技部门的认定结果审核企业是否能够获得或者保持高新身份,同时审核企业能否享受基于高新技术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在孔庆国看来,作为税务机关,面对数量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新技术,作出科学认定的确不现实。但是,一旦科技部门作出认定,审核企业围绕高新技术的一系列费用指标是否合规,则是税务机关的长项。“从实践看,各部门都管,不如一个部门主管,实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孔庆国说。
在孔庆国的积极推动下,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日前发布了一个“三新”研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突出了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认定责任,明确要求其每年必须集中受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认定备案。纳税人对“新”把握不准的时候,可以提前申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在很大程度提高了纳税人享受政策的积极性。此办法一出,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申请的企业今年底预计达到138户左右,将比2015年底增加122.6%。
呼吁引入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
对于园区管委会下发的“三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张彦明深表赞同。在他看来,科技部门负责技术指标是否达标,税务部门管费用归集是否合规,这样责任更明晰,企业获得政府部门的权威认证,在程序上也更加规范、科学。与此同时,张彦明还提出另外一个解决方案:引入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
走进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大楼,记者很快感受到了这家大型企业的“科技气质”。作为一家拥有7000多名员工的高新技术企业,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不同市场的借鉴和互动,不断吸收国际化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经验,促进技术和业务的相互转化,实现了公司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最近几年更是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智慧生产、电子商务、智慧城市、智慧商业和移动互联网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专业技术认证,张彦明认为“非常需要”。
张彦明告诉记者,某项技术是不是“高新”、属于多大程度的“高新”,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是由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认证的。税务机关只基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认证结果实施税务管理。如果事后证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认证存在问题甚至舞弊行为,则应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能够及时获得专业认证而踏踏实实享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使科技部门从冗杂的认证工作中解放出来,做好监管者责任,同时有助于促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发展。“据我所知,全辽宁省(含大连市)这样的专业机构只有2家,大有发展空间。”张彦明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姚丹 张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