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语:商事交易需要双方的互动。主动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是风险预防的有效保障,配合交易对方调查是交易持续的必要做法。
看到了关于“工厂给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问题”的问答,感到蛮有意思。问题的提出是这样的:我司是外贸公司,现要求中山的工厂开增值税发票用以我司申报退税。但是工厂却要求我司提供报关单,运输发票等单据,请问是否是税务局的规定?
某局的答复慢条斯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所述,如发生经营义务,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建议您与开票方进一步沟通,并取得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从整个问答来看,貌似中规中矩,外贸企业遇到生产企业的要求,闷了——你要查我出口报关单干么?你可以查嘛?我得讨个说法。税局按照一贯思路,抱着一切以文件为准、以标准答案为准,不越雷一步的“负责任”态度回复,也不能说存在问题,毕竟有许多双眼睛紧盯着,或许就是以后纳税人缴费人对相同或相近事宜参照执行的依据,或者发生争议时辩护引用的理由。
从商业逻辑来说,供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只是境内的货物销售行为,是两者之间的独立商事关系,一般并不与第三方的交易活动存在连带性,也不易干预对方的商事行为。比如,外贸企业不能干预供货企业的货物来源(约定的除外),只要保证两者之间的业务真实性即可,不能出现票货分离等虚开行为就OK了。同样,供货企业只要保证与客户交易的真实性,至于客户把货物用于什么用途,是无关的事情。你要管,遇到“火爆”的客户业务员,一句“关你屁事!”让你哑口无言,自讨没趣。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居于当前异常凭证等情况的多发,对交易对方进行必要的真实性调查也不为过,但更多的是采购方对供货方的调查,防止收到的是异常凭证。
一般来说,对于外贸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之后,税务机关依据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处理规则,按照规定应予调查的,就会对外贸企业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规则对供货企业进行延伸调查。从表面上来看,这家供货企业自己延伸到需要出口报关单似乎有点“管事”太多,做起了税务机关应该做的出口真实性的背景调查。但,实际并不见得如此,倒是可能是这家工厂做多了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业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除出口的是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货物外,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需要满足其他条件,还对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要求:一是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二是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
正由于这样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发生由于专用发票开具的与报关单的两个要素不相符,造成退税遇到障碍。于是,一些出口企业从解决两要素不一致、出口报关单更正很不容易的角度出发,一般让供货企业对原增值税发票红冲后,重新按照出口报关单上的要素,按照相符的要求,开具符合退税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上述这家工厂估计之前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怕未见报关单、不能明确出口报关要素的情况下,开具不一致,后续如果需要红冲就很麻烦,所以要求查看报关单,这也算是一种处事谨慎的作风,外贸企业倒是可以配合(至于在开具时间上是否特别符合规范是另外讨论的问题)。
当然,从问题中提到供货企业还需要查看运输发票,倒是有点意思了,或许就是对外贸企业有点怀疑,怕把货运输到其他地方,不是对应用于出口的?如果是这样,就是害怕自己开具的发票被用于骗税。这样的谨慎态度虽然比较好,但这应当是税务机关的防骗工作了,税务机关自然很高兴有这样做事认真的供货企业,但纯从商业行为来看,这家工厂似乎是有点“长臂”管辖的味道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居于安全性的考虑,进行必要的商业背景调查是风险预防的基础,应当说并不为过,但也是需要考虑风险的节点。不属于风险节点的,就没有必要干预太多。当然,对于被调查的企业来说,居于商业的顺利完成,配合调查是交易持续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