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时这些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刚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通过走访调研,笔者发现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有三方面风险比较有代表性,值得相关企业警...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减税降费政策,能切切实实给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带来“真金白银”。但是,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通过走访调研,笔者发现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有三方面风险比较有代表性,值得相关企业警惕。

  风险点一:优惠适用范围错误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2020年10月1日~10月31日,A公司取得国内货物销售额合计179.5万元,出口服务销售额共24.8万元,国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305.7万元。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24.8+305.7)÷(179.5+24.8+305.7)×100%=64.8%,超过政策规定50%的比例,据此,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遂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分析◎

  笔者仔细核对A公司的申报表并进行沟通调研后发现,A公司对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可抵扣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比例可分为10%和15%。其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为305.7÷(179.5+24.8+305.7)×100%=59.9%。虽然两种计算,结果都超过50%,都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但按A公司的错误计算方式适用政策,享受优惠的销售额归集不准确,很有可能会造成多计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进而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引发后续税务风险。

  ◎风控建议◎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来说,在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时,不可盲目将所有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都纳入可以抵减的范围,而是应当深入研读掌握政策适用的具体条件、范围等,准确确认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销售额。

  风险点二:销售额确定不准确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人力资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7月31日,B公司销售货物确认销售额35.8万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264.2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共计239.9万元。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B公司财务人员计算为264.2÷(264.2+35.8)×100%=88.1%,据此,B公司认为自己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风险分析◎

  经税务人员核查后发现,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税方法,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确认应税销售额,并据此计算销售额占比。

  税务人员在核对企业财务报表后发现,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确认的销售额为264.2-239.9=24.3(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为24.3÷(35.8+24.3)=40.4%,小于政策规定的50%的比例,不符合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风控建议◎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确定销售额。符合条件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条件时,应当按照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余额来确定销售额,以此确定销售额占比。

  风险点三:享受优惠后续会计处理有误

  ◎典型案例◎

  C公司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将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确认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记相应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风险分析◎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据此,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其中规定,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C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相应的加计抵减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将会直接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风控建议◎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合规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的同时,要注意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准确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其毛都口岸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