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农产品优惠 别“以偏概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奕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笔者提醒纳税人,在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时,一方面应当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及范畴,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统筹考量符合条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不要对不同税种的...

  今年9月23日,农历秋分,我国将迎来第四个中国农民丰收节。据农业农村部统计,今年我国夏粮产量2916亿斤,创历史新高,秋粮面积增加,长势正常,全年粮食丰收有较好基础。

  为促进农业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无论在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都有许多农产品优惠政策。不过,也正是由于农产品税收优惠“量大面广”,而不同的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上存在差异,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混淆,需要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多加注意。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产品具体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纳税人由于对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充分,导致出现了享受优惠不准确的情况。对此,笔者提醒纳税人,在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时,一方面应当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及范畴,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统筹考量符合条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不要对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产生混淆。

  比如,企业如果购买蔬菜后直接进行销售,根据上述48号公告规定,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但是,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不意味着也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的某项业务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对此“以偏概全”,误以为该业务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也就不能享受了。还有的纳税人“相互颠倒”,记成了所得税优惠可以享受而增值税优惠不能享受。这些错误都需要避免。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其从事的不同农产品的业务环节,分别梳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以茶叶为例,从事不同业务环节,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尽相同。假设A企业从事茶叶种植,B企业从事茶叶初加工,根据规定,在增值税方面,A企业与B企业均可免征增值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A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企业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过需注意的是,加工初制茶免税优惠的范围是指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纳税人还需注意的是,在享受农产品税收减免优惠时,有必要妥善留存工艺流程说明,并做好分别核算工作。对此,企业的财税人员不仅需掌握税收政策规定,还应当充分了解农产品购销环节以及工艺流程,并与相关政策一一对应,这样才能准确地分别核算,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设计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