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外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票来给员工避税

来源:税企网 作者:彭怀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范围,只要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咨询费支出的必然是该次稽查的重点之一。...

  公司在外地成立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新公司,每月给法人分红,法人把分红分给员工,用来发一部分的工资合理吗?

  我们公司想在外地成立一个法人百分百控股的咨询类的公司,和我们现在的公司以咨询业务的方式,发生交易,用来发销售部门员工的一部分工资,让我们公司一个员工当那边的法人,后期用分红形式把工资分给法人,然后让他给员工发工资,这个方式,合理吗?新成立的公司的法人会承担什么风险呢?旧公司给新公司以咨询的名义打钱,是否合理呢?

  解答:

  咨询费已经成为企业税务风险的代名词!

  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比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范围,只要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咨询费支出的必然是该次稽查的重点之一。

  近年来,从税务局公布的稽查案例中,就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一定比例费用(税点)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资金回流)。

  (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因为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以为咨询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费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资金流向是否真实。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

  大额咨询费支出,如果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局稽查发现后基本上就按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处理,从而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对于真实的咨询费支出,需要收集并存档完整的证据材料,形成税前扣除的证据链,切忌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另外,企业不要轻信某些所谓的“税务筹划”,希望通过真发票假业务的咨询费支出来达到节税避税,否则就是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随时可能被税务局稽查发现。

  附:稽查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税一稽罚〔2022〕37号

  处罚事由:你单位取得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162160,发票号码00332107,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你单位为减少税款,凭上述发票列支与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其涉及的税额5,825.24元,已在2018年7月(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至检查日止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的金额194,174.76元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7.77元、企业所得税37,022.6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3,255.6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07.7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7,022.63元)。

  罚款金额(万元):5.33862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