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模式财税处理及风险提示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姚三贵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是一种关于“人”的业务,也就是派遣公司只负责派遣人员,至于人员的使用和安排均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安排;而劳务外包则是一种关于“事”的业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个劳务事项的外包服务,至于安排几个人,怎么干,统统由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公司需要对这项工程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订方面

  在合同签订方面劳务派遣模式总共需要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另一份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

  二、会计核算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劳务派遣人员属于用工单位的单位职工,对于这一部分支出或者人员,企业可以视同为自己的员工根据实际用途去归集。在会计科目核算上大致分为两类: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当中;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费用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当中。

  三、税务处理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在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均可全额扣除。

  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需要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费用:一、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的,需要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二、如果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用工单位需要依据自制凭据(工资发放表……)进行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1、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在增值税处理上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全额纳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对应的税率和计税方式也不尽相同,现笔者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现将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方式相关内容汇总成表格供大家参考:

  那么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来说这两种方式该如何选择税负最优,可参考笔者另一篇文章【原创】劳务派遣企业计税方式如何选择最省税

  2、接受劳务派遣企业

  对于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也就是用工单位来说,如果劳务派遣企业选择了全额开票、全额征税方式给用工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就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如果劳务派遣企业选择了差额征税的方式,那么接受劳务派遣企业只能对其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部分,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则不能抵扣增值税。

  四、法律风险方面

  在实务中有很多公司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想去规避公司的用工风险,那么对于选择劳务派遣模式是否能够起到完全隔绝用工风险的作用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连带责任有关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常见的:如劳动报酬纠纷、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伤纠纷……,如果是由于实际用工单位原因造成纠纷,那么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用工风险隔离上是存在连带风险的,与劳务外包模式有着本质区别,需要企业能够清晰认识。

  五、常见问题解答

  1、认定小微企业时,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从业人员当中?

  答:需要计入从业人员当中。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技术研发中,企业聘请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费用能否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费用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聘请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全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比例限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