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风险管理
睢宁县税务局 2022-5-5
各位同行:
大家好,欢迎参加此次学习。由于疫情肆虐原因,无法做线下培训交流,也无法请专家老师为大家上课。我就勉为其难,和大家一道,共同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谈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风险管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大家年年都在做,凭借着各自的经验,都能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申报表填好。但是税收政策每年都有变化。如果仅仅凭借经验来做此项工作,会给汇算清缴之后的企业带来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企业所得税申报,事前风险管理把控相关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注意事项
税务稽查重点是偷税和虚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申报资料大数据分析,给企业画像。企业数据资料大多是企业自己申报的。如何在企业开展真实业务基础上避开这个坑?就要关注税改形势。2021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
1、“以数治税”的阶段性目标——数字化征管
2、到2023年,基本建成 “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
3、数字化征管实现方式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技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二、税收大数据从何而来
1、从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而来。
2、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而来。
3、从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而来。
4、从网络爬虫技术而来(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轻易使用)。
三、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的“三大铁拳”
1、新型监管机制;
2、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
3、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四、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的三大要点
1、以《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为依据;
2、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载体;
3、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综合做好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把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消灭在申报之前。
五、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的综合政策公告
2008年: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 ;
2009年: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
2010年:国税函〔2010〕79号 ;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特别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减免政策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减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3、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七、实操部分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架构体系
主表+基础信息表+明细表和附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代码共7位
第1位“A”表示查账征收;“B”表示核定征收。
第2位“0”表示企业基础信息表,“1”表示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3位、第4位表示一级表;用01表示收入类,02表示成本类,03表示事业单位,04表示成本类,05表示纳税调查类,06表示弥补亏损,07表示税收优惠,08表示境外所得抵免,09表示汇总纳税类。共计37张申报表
第5位、第6位表示二级表;
第7位表示三级表。
(三)注意事项:
1、2019年2月26日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网友: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和与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赋予总机构税收监管责任。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4)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增加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