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红字发票,大家都不陌生,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初次阅读这个条款时,可能视觉重点在“如发生销货退回”、“收回原发票”字眼上,但今天我们要看的是“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我觉得这个更实操一些。
举个实例,A公司销售产品给B公司某产品100件,价格500元。商品发出后,迟迟收不到款,只得派销售人员去催收,去了后说网银提示我付款有5元手续费,B公司要求先收5元手续费,再支付500元货款,为了收款,销售人员自掏腰包支付,问是否可以回公司报销?公司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5元?
所有的问题,都建立在前提条件下,而正确的前提是看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凡付款就有手续费,这属于B公司正常的开支,为什么由A公司来承担?如果承担了,这对于A公司来说,属于与经营无关的支出。再说红字发票,对照上面的文件来看,不属于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不应当开具。
那么如何处理更为妥当?上策是说服B公司自行承担,中策是修改销售合同,在合同中采用销售折让方式予以调整价款,下策是销售员自掏腰包。
总而言之,红字发票不可随意开具。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发生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最后提示大家:开具红字发票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开票有误的要有对方拒收证明(无固定格式),服务中止的需要中止书面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