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有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有的企业会进行一些股票、债券投资,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过多关注金融资产投资,例如理财产品赎回时,收益会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股票卖出时,买卖差价也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这些金融资产投资实际产生的收益在处置当年全部结转进了“投资收益”科目 ,并且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漏缴风险。
但是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编发现,因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一不小心,企业可能就会有意无意的少纳税了。而且提供汇缴服务的税务师也可能会不小心忽略这个问题。
以理财产品为例说明:
A公司2020年,购入银行某款理财产品1000万元,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20年12月31日,该理财产品净值为1030万元,A公司利润表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科目30万元。
2021年12月31日,A公司赎回该理财产品,收回1070万元。
一、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0年度处理
2020年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万
2020年末理财产品的账面价值是1030万元。利润表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0万元。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因为税务处理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2021年度处理
2021年12月31日,赎回理财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7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
——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投资收益 40万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万
贷: 投资收益 30万
2021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是70万元,因为产品赎回时,2020年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万元,再转入2021年的投资收益。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30万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因为税务处理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会计都知道税务是不认可该损益的,所以在汇算清缴时,会计都知道作纳税调整,这个科目是不会导致多交或者少交税的。
至于投资收益,财税处理一致,都是70万元。不需纳税调整。
曾经有企业问过:赎回时,2020年度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30万元可否不转入投资收益,则2021年赎回时只确认投资收益40万元。反正增加投资收益,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整体对利润并没有影响,何必多此一举。而且在2021年冲减公允价价值变动损益也很奇怪,公允价值变动30万元跟2021年又没有关系。
重要的是,如果2021年只确认投资收益40万元,是不是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少交点税呢?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让这种歪点子有了可乘之机。
二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0年度处理
2020年度财税处理与原来一致。
2、2021年度处理
2021年12月31日,赎回理财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7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
——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投资收益 40万
2021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是40万元,产品赎回时,2020年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万元,不再转入2021年的投资收益。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70万元(卖出价-买入价)。
会计人员需要自行计算理财产品投资实际产生的投资收益,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投资的金融资产较多,应注意做好投资成本明细记录。
三 、税务风险
在金融资产的处置年度,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只核算处置当年价值变动。使投资收益产生新的税会差异,账面投资收益可能会小于税务核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能会有意无意地直接按账面金额进行汇算清缴,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假如投资时间长,更增加漏报的可能性。
尤其在金融资产投资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即使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也很可能忽略其是否跨年,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