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业常常会忽略的印花税问题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李进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在批发业中,经常有这样一些合作,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只约定产品的品名金额,但不约定数量,因此合同的总金额只有履行完了才知道,那么印花税该如何缴纳?...

  在批发业中,经常有这样一些合作,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只约定产品的品名金额,但不约定数量,因此合同的总金额只有履行完了才知道,那么印花税该如何缴纳?

  有文件规定: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对于这一条,具体落实的文件是: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结论:没有金额的框架合同,以实际结算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看似很简单的文件,作为专业的人员却自己仔细的看了又看,当中说:“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若按文件执行,则会有,在签订合同时,每份合同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时计算出金额减去已缴纳的5元,补缴剩余部分。

  结合实际,企业每个月会签订若干份合同,有的合同已签订,对方在盖章,有的合同已签订,在销售人员手中,即财务人员在合同签订当月见到的合同无法做到100%,更有许许多多的企业,财务人员可能根本就见不到合同。

  假设企业的合同也由财务人员管理,每月计算印花税时,需要考虑当月已经缴纳多少印花税,哪些合同发生了结算,哪些合同本月没有发生结算,作为一个批发企业,每天都会发生很多业务,我想光是测算这个,就已经够一个人的工作量了。

  近年来关于文件中的“可”,有许多的探讨,到底是什么意思?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百思不得其解。结论就是不好落地,实务中不好执行,所以干脆就直接不按5元贴花了,直接到结算的时候汇总计算。

  值得庆幸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法施行以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先按5元贴花”,根据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就不再执行了。财务人员可以安心的在结算时直接计算印花税了。如果不放心还可以继续关注总局发布的关于现行有效的印花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