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管控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商品型号、款式陈旧过时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买方的减让,以保障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实现,避免买方全额退货。
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销售收入确认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销售折让发生时,有可能买方退还了原开具的发票而重新开具新的发票,也有可能是专门开具了红字的折让发票,也有可能是既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开红字折让发票。各种不同情形需要区分对待。
(一)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
如果买方退还了原发票而重新开具了新发票,或者买方提供了折让证明单而开具了红字折让发票的,卖方只需要按照折让后金额确认收入即可,一般情况下无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基本上不会有税务风险。
如果是既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开红字折让发票,会计处理可以确认折让,但是折让金额得不到税务认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还必须要按照折让前金额确认。因此,如发生这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必然存在税会差异,必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做纳税调整,就存在税务风险。
(二)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
如果因发票问题而产生税会差异的,与收入确认之前一样,不再探讨,本处探讨发生之后且发票处理都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发生在本年度的
在发生时,会计处理直接折让金额冲减收入即可,且无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发生在以后年度的
无论会计怎么处理,税务处理都是在发生当期确认。
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分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会计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需要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而税务处理则是确认在发生年度,二者存在时间上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折让发生在财务报表报出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在同一年度,就不会存在税会差异。
(三)税务风险提示
1.没有注意折让发生的时间,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销售折让跨年度的,会计核算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到上年度,上一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而下一个年度却忘记纳税调减。
3.销售折让发票开具不符合税法规定。
4.销售折让发生后,既没有退回发票,也没有开具红字折让发票,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四)税务风险管理
1.企业在与购货方协商时,尽可能要求退回发票或开具红字折让发票。
2.对既没有退回发票也没有开具红字折让发票的折让,在会计分录摘要中备注或进行台账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3.正式汇缴申报前,由不同人员进行复核,检查折让是否存在纳税调整遗漏事项。
来源:税企网 作者:彭怀文
2008年9月的解答——
销售折让的问题
问:我们销售货物已开增值税发票,现在因为某种原因购货方提出价格减让,能不能到税局开“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这个证明单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所以,您需要开具的不是“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而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您在办理这项业务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2、加盖双方公章的折让协议。
来源:安徽财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