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涉税检查注意这些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佳慧 潘纪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的重要举措,释放了增添创业创新动能、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信号,意味着选择IPO的企业将越来越多,有关限售股解禁转让...

  稽查人员要针对可能大量出现限售股转让的趋势,提前加强专题学习和培训,有效防范限售股转让涉税问题,积极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2年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笔者认为,这意味着税务稽查部门需要尽快研究,如何在稽查工作中引导企业、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转让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股票发行注册制,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把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其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该制度前几年已在科创板、创业板实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的重要举措,释放了增添创业创新动能、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信号,意味着选择IPO的企业将越来越多,有关限售股解禁转让的涉税风险也会随之不断显现。笔者近期在检查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例,专门梳理有关风险,为征纳双方防范风险提供参考。

  某公司和个人涉嫌转让限售股未纳税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对股东所持股份有限售期规定,股东在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及其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将被限售,持有达到一定时间后方可售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中称这类股票为IPO限售股。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Q公司2016年度减持上市公司H公司的股票,但相应属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可能存在少缴增值税等问题。

  检查组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查询Q公司和H公司的公开信息,核查Q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收付款凭证、证券交易交割单和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发现Q公司2011年与H公司签订协议,Q公司出资3000万元取得H公司500万股股票。2015年H公司上市,发行价为8.22元/股,Q公司持有H公司IPO限售股500万股股票,作为原始股东,禁售期一年。2016年5月27日,这些股票解禁,Q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减持199万股股票,卖出价合计6240.38万元。2016年6月2日,H公司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告,宣告每10股派现0.4元,每10股转增10股。同年6月8日,Q公司入账股息120482元,6月13日入账红股3012050股。另外,Q公司个人股东夏某以个人技术成果作价4500万元增资入股。2017年,Q公司上市,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没有就有关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案件涉及哪些税种以及如何缴纳

  检查组梳理被查企业的有关数据,还原其IPO限售股交易过程,弄清了企业的有关涉税问题。

  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等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外,其他纳税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卖出价为卖出原价,不应扣除佣金、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案中,Q公司减持H公司股票时以发行价8.22元/股确认为买入价,以卖出原价减去佣金、印花税、其他费用,少缴了增值税。2016年6月,Q公司收到H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此时限售股已解禁,根据规定,限售股解禁前转增的股本应以IPO发行价为买入价,对于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应予以摊薄,再卖出时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重新计算摊薄后的买入价。这方面,Q公司确认正确,但卖出价为卖出原价减去佣金、印花税、其他费用,少缴了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告明确,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也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就本案而言,涉及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股息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Q公司将股息部分确认为免税收入,税务处理正确。二是转让所得的确认。Q公司转让H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转让财产收入,应确认收入。Q公司已对转让所得确认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原值,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若发生送、转、缩股的,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

  本案中,检查组经查确定Q公司股东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未按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过程中还需注意这些方面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涉及IPO限售股转让的案例在以往的稽查工作中比较少见,面对今后限售股转让可能会越来越多的情况,稽查部门防范、检查限售股转让涉税问题,需要全面了解有关限售股的规定,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所附《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第二条规定,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天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件如果有个人转让限售股未缴税的情况,应注意有关征税生效时间,避免适用错误。

  在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要加强对IPO限售股流通业务和涉税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识别IPO限售股转让涉税风险的技能,同时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规定,引导纳税人依法依规进行涉税处理。为有效防范有关违法行为,杭州市税务稽查部门已经开展专题培训,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