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6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省局专案组对某集团所属公司实施了调账检查。在这起案件中,检查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分析与反思。
此集团以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销售矿泉水、纯净水为主业发展起来的企业。所谓“集团”是其集团内部的叫法,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注册,集团负责人张某。
集团所属五家公司?因五家公司目前还在经营,以A、B、C、D、E简称 自经营以来,经营业务收入198,985,720.68元,已缴纳增值税119,653.85元,增值税税负为千分之0.7。
检查中发现,四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上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包装物损耗、待处理财产损失、盘亏材料进项税不转出;营业外收入(销售废桶收入)不入账;返利收入进项税不转出;将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时购进货物的发票,在办理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利用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白条子入账,多列费用和成本;以赠送为名,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问题。
在此,我们不再分析纳税人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性,分析一下促成问题的其他成因,以此能够达到“以查促管”的工作目的。
成因之一,主管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四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上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如,A公司注册地a区,经营场地 某旅游开发区、国税a分局管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此案件的管辖权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责令四家企业限期改正,主管税务机关丝毫没能引起注意。异地经营,不只是税源失控,更重要的是给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成因之二,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检查B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饮水机由汽车配货站从宁波、保定、苏州等地发往沈阳,现金结算,每月发生多次运费,月未汇总取得一张运费发票,由沈阳运输信息站、沈阳某公路运输信息站提供货运发票,而且各月取得运费发票号码连号,起止地是深圳发往沈阳。就这样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没引起我们税务干部丝毫疑意,顺利通过申报,进行了抵扣。
2001年,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沈国税函〔2001〕50号答复过,运输信息站开出的运输发票是否能抵扣的请示。答复中明确指出,必须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附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如果在纳税人提供了上述资料的情况下,通过我们税务干部的审核,准予抵扣,那只有三种可能,一是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二是业务水准太低;三是在关照纳税人,本身在违法。
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还表现在,C公司在2002年7月25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上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某,而在2002年7月26日该公司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却是张某。这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都能顺利通过,什么样的企业不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一关呢?
成因三,专项检查流于形式。
根据商务部等九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精神,省局稽查局于2004年初在全省范围对汽贸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据我们专案组了解,到D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的于洪国税检查人员只用一个工作日结束了检查工作,即将对该公司下达一份无问题的检查结论,可是专案组对D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从运输中介信息站取得运费发票154?153.57元,抵扣进项税额10,790.79元;白条子支付返利款355?521.00元、支付管理费13?891.49元、赠送保险60?064.42元、列支费用18?000元。如此开展专项检查意义何在?
成因四,对新兴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明确。
生产、经销桶装水是近几年兴起的行业。新兴行业有其行业的经营特点。比如,包装物的损耗与摊销、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问题,现行税法的规定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不是侵害纳税人的利益,就是侵害国家利益,显然是违法的。所以要求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要偏面追求征收工作,管理工作上下功夫,及时掌握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反映问题。
在此案中,沈阳A公司包装物水桶的损耗率问题,在《行业标准》和《会计核算制度》上未规定具体的损耗率,还有包装物押金的征税问题,不能运用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解决。因此,该公司利用这一漏洞擅自提高损耗率,不转出进项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提销项税。A公司至2004年已经营五年,不知道,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不了解这些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