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大连某机电物资经销处是集体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份,经营范围机电、五金、物资等,属于商业企业,经营品种多达四、五十个,是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其经营场所是租用的,年租金7..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另租用一个仓库,年租金1万元。
二、案件分析
税收状况:2000年5至12月份收入1487356.35元,成本1321341.37元,经营利润16元,销项税额252850.37元,进项税额237857.87元,应交税金59320.64元(予交)。
报表分析:该经销处成立于2000年4月,但却无实收资本。商品销售成本采用12-13%的比 例由商品销售收入倒挤而来,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常核算,而是采用倒挤法。
帐簿分析:该经销处没有设置“库存商品”明细帐,这与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是不相符的,对于一个商业零售企业无法正确核算商品的领、用、存情况和成本情况。企业帐面出现大量现金购货和往来而企业的供应商是比较固定的(上海、浙江)规模比较大,产品系列化的企业。频繁的大量的现金购货现象不正常。
基本面分析:企业全年纯利润4.39万元,而企业全年的租赁费用8.5万元。这些费用在帐簿中没有列支,有些不可思议。
三、案件的稽查实施
我们针对有关对企业的了解和对上述分析所得出的有关疑问,首先要求企业提供其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库存商品的明细及盘点明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对企业目前帐面的记载进行稽核。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企业以下疑点:
1、所租赁的房屋是一大一小相互独立的两个屋,给我们的感觉是他们的业务是相互独立的,我们注意到相互之间并不往来和交流,询问企业了解情况,回答是在一起核算。
2、我们正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销售货物收取现金,不开小票,在自备的日记本和备课本上记录的现象。
3、隔壁小屋销售的沈阳出产“长征”牌三角带及上海产的“日立”牌电钻等商品在帐簿上记录销售数量很少且只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
我们立即将营业员记录的日记本、备课本拿来,发现上面记载从2000年初到我们检查时的有关销售情况。根据这些内容与企业帐簿、凭证进行核对,发现这些收入根本没有走帐。我们又将隔壁小屋销售三角带、电钻、大螺丝的有关记录22本取到,发现记录收入、税金、进销货情况,经查实小屋的情况是这样:三个个人分别承包销售,每年每人上缴给老板7000元,若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开具的全部收入的8%收取手续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全部都没有走帐。经过我们仔细核算两个房间2000年共计未走帐收入600000元。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
我们根据该经销处的违法行为、情节和采取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件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征增值税23076.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课征滞纳金512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课征滞纳金415.38元,滞纳金合计5538.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给予所偷增值税0.5倍的罚款,罚款额115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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