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要付出代价的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案例】 2003年4月8日,一封匿名举报信寄到了江苏省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10涉税案件举报中心 ,反映该县某密度板有限公司有偷逃增值税问题。经稽查人员初步调查,某密度板有...

    【案例】

    2003年4月8日,一封匿名举报信寄到了江苏省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10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反映该县某密度板有限公司有偷逃增值税问题。经稽查人员初步调查,某密度板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中密度板的生产、销售业务,属综合利用“次小薪材”进行生产加工的木材加工企业,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且该企业会计人员一直都是按时申报、按时缴税,从未发生过滞纳税款行为,是不是偷税呢?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

    该公司业务量较大,2002年度销售额达2 000余万元,实现并缴纳增值税110万元,仅账簿、凭证等就有230余本,加之原有的财会人员都已更换,会计报表、账簿的相关数字难以衔接。面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制定了周密的检查方案:一是对该公司实施调账检查,做到检查账簿凭证与询问当事人相结合;二是进行实地分析盘点,做到检查分析与实地盘存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面对堆满库房的产成品和半成品,稽查人员将有关账面库存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后,有目的地选取有问题的产品进行盘点。同时对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主要检查其合法性、有效性,严格检查增值税的进、销项凭证。通过认真细致地检查,稽查人员发现了以下问题:

    1.该公司2002年度购进部分原材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本应在当期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然而该公司抱着侥幸心理,一直未进行转出,偷税1.2万元;2.该公司将外购的原材料71.6万元,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应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实际只申报提取销项税额6.9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5万元;3.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销售款不开发票,用这些款项直接支付运输人员及其他人员相关销售费用,再以剩余部分入账做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1 02.7万元,偷税14.9万元;4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15.5万元。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稽查局对该公司查补增值税税款33.1万元,罚款及滞纳金近10万元,该公司已如数缴纳了全部查补税额及罚款。

    【评析】

    本案中,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错误地认为反正增值税缴了也要退,于是在申报缴税过程中就无视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从而导致了偷税案件的发生。

    另外,该公司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申报抵扣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电脑版发票就有19份,涉及税款11万元,多为项目填写不全、受票方名称有误的发票,这些问题只要稍加留心就能审核出来,但为什么却轻易地通过审核关申报抵扣了呢?原来这些发票全部通过电脑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不少同志认为电脑认证比人工审核更可靠,加上该公司是即征即退优惠企业,因而对通过认证的发票不再从内容、项目等方面加以审核。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人员应提高认识,走出电脑认证优于人工审核,通过机器认证就不需人工审核的误区,不盲目依赖电脑,要把利用电脑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减少工作失误。

    总之,税务机关在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工作要求深求细,跟踪管理,不能满足于表面现象,更不能因此产生麻痹松懈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