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辽宁省瓦房店市地税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反映:瓦房店市A机械加工厂在工资表上列了一堆陌生人的名字,希望有关部门查实。
市地税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分析。A厂属私营企业,工人流动性较大,且大多数职工不在劳动部门备案,单位也不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检查难度较大。
地税局立即向A机械加工厂传送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A机械加工厂:地税局将履行正常的纳税检查。
工资单上突然少了20人
下达通知书的第二天,稽查人员来到A机械加工厂,对其账簿进行了全面检查。为了检查周密且准确,稽查人员兵分甲、乙两路,甲路人员深入车间核实当日上班的职工人数,乙路人员检查其账簿、凭证、工资表、考勤簿等资料。
检查中,甲路稽查人员到车间、办公室清点,A机械加工厂当天全部上班职工人数为29人,这与该厂上报的工资单上的人数有出入。
与此同时,乙路稽查人员来到A机械加工厂的财务室,检查账簿,发现A机械加工厂1999年4月~2000年2月,工资表上的人数在48人~54人之间变动,而2000年3月~2002年8月这几个月的工资单上,竟少了20人。
谁家的孩子上了工资单
甲、乙两路稽查人员分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说A机械加工厂虚列工资,其厂长、财务会计不一定能如实承认。于是,寻找突然失踪的20人成了关键。
稽查人员重新返回车间,调查结果是,A机械加工厂职工对这20人的名字十分陌生,好多职工称“从没听说过”。有职工悄悄告诉稽查人员:这20人中有两个人的名字比较熟悉,这两个人就是厂长的妻子和9岁的女儿,但厂长的妻子不是本厂职工。
厂长招了情况摸清后,稽查人员分别找该厂的财务会计和厂长调查询问。
财务会计称:自己是A机械加工厂兼职人员,平时只是按照厂长提供的原始凭证、工资表等资料进行记账,对A机械加工厂的经营及少了的20人一无所知。
当稽查人员让该厂厂长回答20人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相貌特征等问题时,厂长从强装镇静到结结巴巴,尤其是在稽查人员提及9岁女儿为什么出现在厂工资单上时,厂长紧张得直冒汗。
在政策和法律的威严面前,厂长不得不如实交待:以假人名(只有其妻子、女儿的名字是真实的)多做工资表虚列工资,目的是一方面可以多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厂长和副厂长(合伙人)工资开得多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自食其果至此,A机械加工厂以虚列工资方式多列成本,隐瞒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真相一目了然。
A机械加工厂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间,平均每月在工资表上多做19人,月均虚列成本约10000元,合计虚列成本327540元,隐瞒个人所得税90157元,厂长、副厂长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占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分别为79.84%、82.37%。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A机械加工厂在账面上虚列工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致使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分别给A机械加工厂、A机械加工厂厂长及副厂长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7日内补缴企业所得税90157元,个人所得税23614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98437元。
同时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A机械加工厂厂长、副厂长,偷税额均在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数占应纳税款10%以上,已构成犯罪,地税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