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经营部收入不入账偷税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T市某海鲜经营部于1997年1月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为联营企业,而事实上整个经营部的进货、销售、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使用、分配均由个人负责,实质为个人承包经营...

  T市某海鲜经营部于1997年1月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为联营企业,而事实上整个经营部的进货、销售、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使用、分配均由个人负责,实质为个人承包经营。

  1997年7月初,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个匿名举报电话,反映该海鲜经营部在申报纳税过程中,未按实际情况申报,有偷税嫌疑。

  接到举报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并立即进行外围调查。为了摸清情况,稽查人员装扮成客户来到该经营部,发现其经营规模不大,注册资金只有30000元。另外,稽查人员又到其开户银行调查了进账情况,未发现可疑地方。但稽查人员突然想起该经营部工作人员提到过他们的进货都要存放在某肉联厂,于是便立即到肉联厂进行调查,稽查人员认真仔细地对肉联厂进出单进行审查时,发现一个人的进货比较大,经过调查证实,此人就是海鲜经营部的法人代表何某,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稽查人员在肉联厂工作人员协助下,冒着-20℃的温度进入冻库进行实地盘查,查实了海鲜经营部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共计进货388349.20公斤。

  为了进一步掌握其偷税事实,稽查人员运用微机查得该海鲜经营部1997年1月24日成立,1997年2月至1997年6月共计申报销售收入1028.88元,其实际进货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严重不符,该经营部偷税事实已初步得到证实。

  稽查人员对已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认为其所做的财务账必定是假账,同时该经营部为了便于核算自己的盈亏情况,一定要设置流水账。于是稽查分局决定进户检查,千方百计拿到流水账。

  稽查人员以检查税务登记证的名义进入该海鲜经营部,一边检查税务登记证,一边与其销售人员进行交谈,试图使其放松对稽查人员的戒心。但销售人员对经营部经营情况避而不谈,只是说他们的账是由某小学代做,并非常“热情”地提出陪稽查人员去学校查账,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惕,觉得这其中必定有问题。于是,稽查人员耐心地与其周旋,这时,在一个销售人员的桌子上发现了一本记录销售情况的账本,账本上的金额明显大于申报的销售收入,并且详细地记录着每一天的销售收入和每一个品种的销售单价,这就肯定了该账本就是该海鲜经营部的销售流水账。

  通过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大量物证,该海鲜经营部的偷税事实全部查清。该经营部在1997年2月至1997年6月,采取收入不入账,做假账,进行虚报申报纳税的手法,隐瞒销售收入2450857.67元,造成少缴税款及附加93433.3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51941.68元,企业所得税25970.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864.56元,教育费附加4656.24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涉及增值税问题,已通报国税机关。

  为了防止纳税人转移货物,造成税款流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查封了该海鲜经营部在肉联厂存放的货物30000公斤。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及附加93433.32元,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80000元,至此,此案全部处理完毕。

  1.不法经营者为个人或集体利益偷逃税款是普遍存在的主观故意的动机,税务稽查人员接到案情后,要认真分析案源情况,找准突破口,发现疑点及时跟踪追击,一查到底,不给税务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样有利于案件查处顺利进行,并迅速结案。

  2.目前,客观税收环境不够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和信息传递也不够健全。税务稽查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不能过早暴露其检查的目的动机,以免引起纳税人的戒心,给办案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碍。要脑灵、眼亮、手勤、腿勤,有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

  3.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嫌疑且有转移资产迹象时,迅速采取必要的纳税担保或税收保全措施,控制其资金或货物,保证查处税款及时入库,这是该案得以圆满结案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