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进货折让不冲减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某供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稽查分局检查,1995年12月该公司的记账凭 证记载了一项这样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 单位40 500 贷:营业外收入 40 500 检查人员按照 营业外收入 账户贷...
某供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稽查分局检查,1995年12月该公司的记账凭
证记载了一项这样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单位40 500
贷:营业外收入 40 500
检查人员按照“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凭证号逐笔审查“营业外收入”所记载内容,发现“摘要”栏记有“返利”的字样,其原始凭证是从销货方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营业外收入”所记载的前述内容为企业从销货方取得的折让,由该公司直接冲减欠付货款,没有按照规定相应地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经研究,税务稽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所偷增值税5 884.62元,同时处以所偷税款额2倍的罚款。决定中告知了企业复议权和诉讼权,企业表示服从处理决定,不申请复议。
1.原账红字冲回
借:应付账款——××单位40 500 红字
贷:营业外收入 40 500 红字
2.重新记账,调减进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单位 40 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884.62(40 500÷(1+17%)× 17%)
库存商品 34 615.38(只进行金额核算,数量不变)
3.缴纳增值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 884.62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1 769.24
贷:银行存款 17 6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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