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电风扇厂生产各种型号电风扇,但在旺季时,由于铝材供应紧张,铝制部件不足,不能组装产品。因此,该厂业务员与某冶金厂挂钩,对方答应供给一定数量的铝材,但要求电扇厂按供给铝材价值换给冶金厂落地式电扇1,524台。 税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审核了有关购进这部分铝材的原始凭证,发现铝材价值224,028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铝材 224,028
贷:产成品——落地扇 224,028
该厂以工厂成本售给对方电扇。财务科负责人认为:“如结转销售就要交增值税,肯定会出现亏损,所以直接串换材料,不列销售可以少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该厂此举属于明知故犯的偷税行为。鉴于该厂实际困难,财务负责人诚恳认错,并按规定调整账面,纠正错误。
销售额=224,028÷(1+17%)=191,476.92(元)
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91,476.92×17%
=32,551.08(元)
企业账务调整
(1)借:产成品——落地扇 224,028
贷:产品销售收入——落地扇 191,476.9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2,551.08
(2)税金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32,551.08
贷:银行存款 32,55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