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进两出”的检查与反思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两进两出 的检查与反思 2004年,XX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先后两次对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2206116.75元......

“两进两出”的检查与反思

2004年,XX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先后两次对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2206116.75元。应该说,无论是第一次检查还是第二次检查,我们确定的主攻方向是明确的,所用的稽查手段是有效的,取得的成果也比较显著。但综合回顾两次检查的情况,总觉得有很多值得的反思的方面。


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位于XX县城386号,下辖味精、热电、淀粉三个分公司,主要从事味精、黄原胶、呋酸;蒸汽、电力;淀粉、饲料的生产与销售。股份制企业,一般纳税人,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味精分公司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354452796.23元,应纳增值税6384613.00元,已交税金7587130.41元,税负率1.8%。热电分公司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76924133.44元,应纳增值税4313984.60元,已交增值税3956305.92元,税负率5.61%。淀粉分公司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25038141.48元,应纳增值税6411712.64元,已交增值税6151475.99元,税负率2.84%。

2004年4月,我们根据年初的稽查工作计划,对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前,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例行分析: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是XX县最大的股份制企业,最近几年企业规模不断膨胀,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特别是2003年在建工程比较庞大,所用的重要原料大豆、玉米的用量大幅提高,货物的吞吐量巨大。在对企业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检查的重点确定为四个方向:一是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农产品进项的抵扣,三是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四是注意“两套帐”的疑点。2004年4月6日,我们派出三个检查组共6人,同时到三个分公司实地调取了企业的帐簿、凭证、报表、发票等资料,开始了认真的检查。两个星期后,疑点问题浮出水面。

在味精分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抵扣进项税39889.72元,工作服开具“应付福利费”科目,计提进项税19156.24元。在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时,检查组发现,土建工程比较庞大,尽管企业通过自查已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转出,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建工程科目借方只有土建及大型设备支出。1-6月份制造费用科目的平均发生额是150万元,比7-8月份大修理时平均金额100万元还大,这显然不合常规。进一步检查帐面,没有发现在建工程的详细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只承认有大修理,否认有大规模在建工程。从企业内部原始的领料单看,也没发现什么破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与税源监控部门取得了联系。据他们了解,味精分公司新建了生物园、复混肥两个车间,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该是大量存在的。于是,我们不动声色的来到了味精分公司,走访了工程负责人和车间工人,掌握了企业在建工程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回过头来,对记帐凭证进行了认真地检查,终于发现,在凭证的一张附件上,记载的内容是五金材料,非常模糊地用铅笔标出“生”、“肥”的字样,至此,我们认定“生”、“肥”就是生物园、复混肥车间的简写。企业的确在和我们玩“猫匿”。我们迅速依法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强大的政策功心下,其不得不承认生物园、复混肥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五金材料3971188.00元的事实。至此,味精分公司利用在建工程偷税的事实水落石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补税675101.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处50%的罚款347129.10元。

在热电分公司,检查进展的比较顺利。该公司从H市取得部分运输发票,其中有的发票只有运费金额,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空白。在赴H市进行了外部调查后,我们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进项税额447371.53元不予抵扣。

在淀粉分公司,检查进行的异常顺利,从帐面没有发现企业偷税的任何迹象,也没发现“两套帐”的疑点,检查组按规定程序结束了检查。随后,味精、热电两公司所查税款、罚款、滞纳金足额入库。


2004年11月初,我们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称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03年利用在建工程偷税,销售煤渣、湿蛋白不入帐偷税且数额巨大。对于味精分公司,我们已经胸有成竹,而对于热电、淀粉两分公司,我们感到,如果举报属实的话,那我们就存在一个失误——-对该两公司的检查不彻底,没有完全触到实处。我们迅速成立了专案检查组,首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应该说,第一次我们对企业的账面检查是认真、全面的,帐面上没有煤渣和湿蛋白的销售记载。那么煤渣从那里来?湿蛋白又是如何产生的?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们与税源监控部门进一步联系,监控部门也不得而知。看来,要想查清这个问题,企业的工艺流程、附加产品的生产是关键。我们再一次进入了企业,这一次,我们直接来到了公司的各个车间,详尽地了解了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原来,热电公司生产需要燃烧大量的煤炭,形成的煤渣可作为生产砖瓦的原料。而淀粉生产过程中,随水冲走的那部分淀粉中的提炼物就是湿蛋白,可以用来作为饲料。就此,检查组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承认有煤渣和湿蛋白,但均作为垃圾废弃了,没有取得收入。难道举报不实?还是企业另设一套帐?我们决定从外围进行突破。我们走访了几个砖瓦厂和饲料生产企业,最大可能地提取到该公司销售煤渣与湿蛋白的部分收据,依照收据按号码、按顺序填开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收据进行了区间排列,确定了该公司开具收据的最低份数。在证据面前,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煤渣、湿蛋白确有销售的事实,并被迫交出了设在车间的煤渣、湿蛋白销售明细帐,同时坦白了他们销售煤渣、湿蛋白的隐秘场所。经计算,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账外销售煤渣706186.53元,湿蛋白32420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补缴增值税149714.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的1.5倍罚款计224571.98元,并加收滞纳金。随后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额追缴入库。同时把这一情况反馈给了税源管理部门,迅速将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纳入控管,堵塞了这一漏洞。


(一)该案的成因
一是企业受利益驱动,故意隐瞒、混淆在建工程与大修理的内涵,明里通过自查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税额转出,暗里施展手脚,企图侥幸过关。对于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不上公司财务帐,在车间设立第二套帐,作为福利、招待、奖励等方面的支出,自我感觉不会出问题,所以隐匿这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