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发展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某实业发展公司利用 两套帐 偷税案 一 、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 2003年5月我局接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

某实业发展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

一 、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
2003年5月我局接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为逃避纳税检查,连续五年,年年更换名称,存在严重的偷税问题。

在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从计算机税收分析及决策系统中调阅了该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和近几年纳税申报情况,发现该企业的确存在不断变换名称的行为和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与举报人反映的销售额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结合我们先前查处的经营手机业务企业的偷税案例,我们初步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该企业偷税事实可能存在,其偷税的手段可能较为隐蔽,其偷税的数额可能较大。为此我们确立了对该企业进行突击调帐检查的工作思路。

二 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核算基本情况
某实业发展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出资人索某、韩某、刘某,法人代表韩某,在2001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01年5月被XX市XX区国税局认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职工60人,主要以批发零售手机、手机配件等商品为主。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为XX市XXX路XX号。该企业在注册成立前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

某实业发展公司的经营方式分为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其营销网络遍部全省,财务核算主要通过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部分帐簿和财务核算资料采用手工记帐完成,如:应收帐款帐、商品购销存日报表等。

三 检查中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2003年6月9日我们根据群众举报和工作安排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当时主要调取了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的有关帐簿和纳税资料及用计算机移动硬盘拷录下该公司的内部计算机资料。在对调来的帐簿、资料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和分析后,发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随即于6月11日下午派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作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转移了部分货物和资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报经批准后,我们对该公司及时采取了冻结银行帐号、查封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并进一步调取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用于经营的原始资料、财务资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出纳、仓库保管等企业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调取的资料、帐簿进行了整理、核对、检查,在进行了大量工作后,核实了当事人2001年4月开业以来至2003年5月真实的应纳税收入和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四 检查对象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对内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由计算机资料和手工记录的应收帐款帐组成,反映当事人真实货物的进销存情况。其具体运行方式为,购进货物后将进货数据录入计算机,在销售货物后,将销货清单记载的销售数据录入计算机并登记应收帐款帐,通过计算机将数据汇总后进行核算并将数据提供给该公司负责人员。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分为开具发票部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不开具发票部分。该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以现金方式收取,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记入对内的一套帐簿,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该公司对外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用于纳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主要来源于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部分,为该公司真实销售额的一部分。

五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我局经检查后认定的某实业发展公司应补缴的税款和拟处理意见,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按被查企业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后,由市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003年5月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5996134.97元,其中由于进行帐外经营应补缴的增值税15968885.15元,由于计算错误应补缴的增值税27249.82元.以上对该公司的违章调查、补缴税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计算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限期补缴入库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购进和销售部分货物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取货款,收取货款存入个人帐户等帐外经营手段隐匿应税销售收入,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造成少缴增值税15968885.15元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属少报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交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偷税数额为:2001年度10438534.57元;2002年度3381791.41元;2003年1-5月2148559.17元,共计15968885.15元。鉴于该公司偷税手段恶劣和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少缴税款15968885.15元一倍的罚款.

(三)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 本案作案特点
通过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的检查和分析,该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不断变换企业名称,逃避税务检查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B通讯有限公司是2001年4月同时注册成立,B通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注销税务登记。以上三家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网络是一致的,据举报人反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即将于2003年6月以后注销税务登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将取而代之。从以上反映的情况和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处情况来看该公司以不断变换企业名称的方式逃避纳税检查,具体方式为原公司在运行一段时期后成立一个新公司,在并行一段时间后,将原公司注销,留下新公司继续运营。因此不断的变换企业名称成为他们偷税的手段。

(二)利用现代化办公条件设置真假两套帐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设置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该企业的以上行为主要是借助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办公用具实现的。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企业能够真实反映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的财务资料,均在其已设置密码且有专人管理的计算机中储存,而这些资料和数据主要用于该公司考核经销人员的工作业绩,并没有如实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