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企业老总补缴税款后免刑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涛 俎庆云 曾计正 郭亦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两位企业老总补缴税款后免刑责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 初犯补税免罪 的规定等修法内容。日前,北京市和浙江省临...
两位企业老总补缴税款后免刑责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等修法内容。日前,北京市和浙江省临海市的企业负责人王某和翟某按照刑法新规,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逃税200余万元免刑责

  2005年5月~2007年12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采用将1135万余元的利息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226万余元。税务部门发现了王某及其公司的上述行为后,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2008年7月,王某的公司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约679万元罚款和463万余元的滞纳金。

  案件侦查阶段,承办人发现,王某公司瞒报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200余万元,已经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在2005年~2007年,该公司偷税的数额分别占到了公司应纳税额的100%、100%和99%。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偷税罪,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今年3月,王某的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偷税罪的新规定,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

  翟某补税免予起诉去年,税务机关对浙江省临海市某冷食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逃避缴纳税款问题。随后,该公司负责人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实,该公司在2004年2月~2005年3月期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517.37元。其中,2004年少列收入436663.60元,少缴应纳税款63446.85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6.85%;2005年第一季度少列收入447839元,少缴应纳税款65070.52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23.2%。

  该案移送到临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多次到该企业了解情况,对翟某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积极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临海市检察院及时结合修正案新精神对此案进行讨论,认为翟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下,系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符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于“初犯补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3月16日,依法对翟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新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讨论过程中,有关部门就曾提出,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刑法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还有人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该检察官认为,刑法新规对于偷税罪的修改体现出了一种理念上的转变,即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刑事犯罪,而应该考虑其在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中的作用。对偷税罪的修改就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目前正值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面临严峻挑战,如何保障企业的稳定与活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新刑法最终明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履行了法定的纳税义务,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且主观恶意较小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认为,放宽偷税罪的量罪标准,可以改变诸多涉嫌逃税的企业家和名人的命运,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