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票不符 造成偷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福鼎市某化油器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健全,该公司主营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销售,兼营国产摩托车销售。检查人员从99年2月26日起,对其公司98年1月至99年1月的纳税情...
福鼎市某化油器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健全,该公司主营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销售,兼营国产摩托车销售。检查人员从99年2月26日起,对其公司98年1月至99年1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对该公司进项发票进行核对时,发现该公司购进原材料——锌,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开具单位是福建省冶金工贸公司和福建省福鼎物资(集体)建材公司,(总共购进锌94.5915吨)。检查人员从往来帐中检查发现,该笔业务往来的货款并未直接汇往鼎龙模具压铸厂,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进一步审核了该公司的其他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在初办时,为了利用鼎龙模具压铸厂的资金,与鼎龙模具压铸厂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书,约定由鼎龙模具压铸厂代为采购原材料——锌,并负责加工,然后通过产品结算清单与鼎龙模具压铸厂结算实际领用的锌的吨数、价格及加工费。通过产品结算清单统计出98年1—7月,该化油器公司共向鼎龙模具压铸厂领购锌75.04005吨,(98年8月起不再领购),与发票上体现的锌的购进数相差19.55145吨。该笔少购进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锌,以每吨不含税市场价10,683.7607元计,金额为208,883.01元,多抵扣进项税额35,510.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该笔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追缴增值税35,510.11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的偷税方法及手段趋向多样化,除了日常对企业加强管征力度外,应重点加强对企业专用发票的检查与审控,对企业进项发票应逐张核对,并检查企业往来帐,看企业的汇款单位与进项发票上的销货单位是否一致,以及票面金额、重量与实际是否相符,造成企业的偷税原因除了企业对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办法不了解,纳税意识淡薄外,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以防弄虚作假,多抵扣进项税额,保证国家税款不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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