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Z市地税局召开了全市税务系统第一次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会。30名常驻Z市的外籍人员及其代理人参加了会议,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3名外籍人员也参加了发布会。会上,税务机关向与会人员发了《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摘编》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并要求所有驻Z市的外籍人员必须对照政策认真进行自查。在规定自查期限内,外籍人员共自查入库个人所得税16.7万元,唯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3名外籍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既未报送自查材料,也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于是,税务人员审查了该公司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他们每月从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5040元、3600元、3600元,都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与其他合资企业的十几名外籍人员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对比,发现所有外籍人员的月工资一般都在5000~10000美元之间,这3名外籍人员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初步认定有偷税嫌疑。据此,税务机关决定立案稽查。
5月,税务人员开始与这3名外籍人员直接接触,由于他们不愿意配合,稽查人员从两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获取这3名外籍人员境外工资证明;二是查询其来华居住时间书面证明。重点检查公司的账簿,仅从账面情况看,公司全部员工所发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凡是达到个人所得税申报标准的,确已申报纳税。其中该公司3名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薪收入和国外股份公司汇来的个人生活补助也已按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检查人员并没有就账论账,草草收兵,而是又与该公司中方财务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谈,仔细审阅了所有境外出据的单据,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每季从国外公司转来一张单据,项目是“工资薪金”,金额为39000D国马克,该合资企业列入“管理费用”科目。
在与中方人员交谈中还获知,3名外籍人员1996年4月就已经到该公司任职,已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因此,税务机关迅速派专人到市公安局外事科核实其入境日期,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获取到了这3名外籍人员出入境签证复印件。
抓住这些有力证据后,税务机关向这3名外籍人员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要求他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提供派遣公司出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派遣公司的“海外驻在规定”和“出差规定”、派遣公司关于外方聘请人员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由谁(公司或个人)负担和比例各为多少的规定。迫于法律的尊严,这3名外籍人员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态度有所转变,他们来到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纳税事宜,税务机关领导向他们宣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了他们提出的问题,强调了税法的严肃性。并向他们指出税务机关已经初步掌握了其境外工薪收入和来华的入境证明。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3名外籍人员表示一定按期提供国外派遣公司的有关证明,并遵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税。
在限期改正时间内,税务机关收到国外派遣公司出据的电传证明。这3名外籍人员取得境外支付月工资分别为5000、4000、4000D国马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准确计算其应补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列表到人,逐月逐笔计算应补税款,按2‰计算出应加收的滞纳金,并拟定了税务稽查报告。随后,税务人员到公司进一步落实定案,听取外籍人员对补罚个人所得税的反映。他们非常诚恳地表示按中国税法补税,但恳请免除滞纳金。税务人员郑重告诉他们中国的税法是严肃的,是不容亵渎的。3名外籍人员无话可说。
据此,税务机关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下达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追缴个人所得税164491.95元,同时加收滞纳金70713.72元,限期入库。3名外籍人员收到处理决定后,一方面派中方负责人到税务机关说情,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听市领导住所。税务机关领导再次重申:“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否则,我们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此时国外派遣公司老板也严厉批评这3名外籍人员在中国不遵纪守法,并决定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全部由他们个人负担。由于没有这么多人民币,先由合资公司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贷给他们缴税。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税法严密的西方国家来到我国经商的外籍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不惜铤而走险,隐匿个人工薪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严肃的税法和执法人员面前,从D国的国情分析来看,Z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3名外籍人员总算认识到在中国不依法纳税是根本行不通的。
对这3名外籍人员补罚个人所得税在Z市外籍人员中引起较大反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有7名美国、日本籍雇员主动到Z市地税局补缴了36.9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查处3名外籍人员所得税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建议:
1.完善普及税法的渠道、方式、手段,注意长期性和有效性,宣传内容的重点应放在正反典型宣传上,让税法走进新闻媒体,成为固定的必备节目,每年召开一次“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会”。
2.加强与外资企业中中方人员的配合。外资企业中方人员占有绝大多数比例,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外商的特点比较了解,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紧密依靠他们,争取他们的配合和协作。
3.从完善体系入手,实行全方位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建立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将境外支付的收入真实性列为外籍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制定出规范、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办法和规程,同地方出入境管理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外籍人员资料交换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与征管相适应的数据处理中心,对外籍人员收入长期监控;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对偷税者一律严格处罚,以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
4.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在各种税收检查中,要想查出偷税,没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过硬的财务知识和业务能力是不行的。一个合格的税务稽查人员,不但要有高水平的业务知识,还必须熟悉财会制度,不但要会查“死”账,还要善于查“活”账,这就要求稽查人员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只有这样,在面临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时,才能达到熟练掌握、运用自如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