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某国有企业,位于市区黄金地段,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留守人员靠收取临街房租赁费和处理积压库存勉强度日,大部分职工下岗。该企业今年被列入全市最后一批企业改制名单。由于在历年处理正常降价存货时,因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该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为了避免再次受罚,企业领导找到笔者,希望指点迷津。
经询问,该企业历年降价销售存货是这样进行账务处理的:取得销售存货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从未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的存货以借条抵库,不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上反映,由于企业长期停产,一直零申报也未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2004年4月,税务机关参与企业改制时实地盘点存货,便发现了借条抵库的问题。企业正常降价出售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取得收入117万元已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额50万元已从原来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地税务机关让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城建税3.5万元,教育费附加1.5万元,共计55万元,并处偷税数额1倍即55万元罚款,限期缴纳。
笔者认同税务部门的做法,同时对企业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商场如战场,只要企业产品价格的自由波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即使生产的产品售价低于成本也有可能。若如实反映,依法申报纳税也不会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况且,企业完全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充分利用正常损失(如降价)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非为税法所禁止,运用税收立法上的空白进行筹划,取得满意的节税效果。即企业出售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应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城建税1.19万元,教育费附加0.51万元,税负共计18.70万元。
仅从上述两种行为产生的税收负担看,偷税之后除须缴纳增值税等55万元外,还须支付55万元罚款,且此笔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引起企业现金流出110万元;而依法诚信纳税须缴纳增值税等18.70万元,引起企业现金流出18.70万元。偷税较诚信纳税净增加现金流出量91.30万元(110万元-18.70万元)。可见,诚信未必多纳税,违法未必少缴税,合法性仍是处理涉税事项的第一原则。
上述结论还普遍适用于兼营不同税率(税目)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假设某企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份进项税额为50万元(其中农机15万元),当月销售免税农机150万元,排气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小轿车200万元,排气量1800毫升的面包车100万元。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小客车为3%。
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纳增值税=(200+100)×17%-(50-15)=16(万元),应纳消费税=200×10%+100×3%=23(万元),两者合计应纳城建税2.73万元,教育费附加1.17万元,税负总额为42.9万元。
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纳增值税=(150+200+100)×17%-50=26.5万元,应纳消费税=(200+100)×10%=30(万元),两者应纳城建税3.96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69万元,税负总额为62.15万元。
通过计算分析可知,按税法规定准确分别核算较不按税法规定混合计算少缴税=62.15-42.90=19.25(万元)。
如果是免税或退税,也应该分别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免税或按低税率退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均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同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8%、6%和5%六档;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或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应退税额。
例如,有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不含税化妆品金额300万元,贵重首饰1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贵重首饰消费税税率5%,工厂已缴消费税。
外贸企业在计算或申报应退还消费税时,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退还消费税=300×30%+100×5%=95(万元),城建税6.65万元,教育费附加2.85万元,退还总额104.5万元;若未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算申报,则应退还消费税=(300+100)×5%=20(万元),城建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退还税负总额22万元。
通过计算分析可知,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分别核算较不按税法规定混合申报计算少退税=104.5-22=82.5(万元),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和现金流入减少82.5万元。
总之,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目)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时,应当分别准确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未分别准确核算的,缴税时,从高适用税率;退税时,从低适用税率(多退税也是少缴税,能导致税负降低)。企业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降低税负,增加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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