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江苏省海门市某金融机构是一家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2006年自报营业收入233365066.71元,账面利润总额33541250.91元,自行汇算清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5412871.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843123.8元。2007年自报营业收入277652614.15元,账面利润总额44202335.82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48430935.4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991104.36元。2008年自报营业收入404184935.06元,账面利润总额52540835.36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94151108.9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768888.62元。
2010年3月,海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6年~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案头分析
1.评估人员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相关资产科目统计,发现企业2006年初各项风险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合计金额为37.6亿元,剔除企业提供的投资结构表中所列的国债投资1.51亿元,实际风险资产余额为3608177063.33元。同理分析得出,企业2006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3750031501.81元,2007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4198710689.72元,2008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5511705952.49元。对照企业汇算清缴附列资料中呆账准备金计提基数,发现企业2006年初风险资产统计为3608177063.33元,在2007年经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填列2006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3750031501.81元,2007年末统计为4198710689.72元,明显存在税前多列坏账准备扣除金额的嫌疑。评估人员对坏账准备金账面记载进行了核实,发现企业2006年度少调增2646214.23元,2007年度多调增4503581.48元。
2.根据企业提供的年度对外投资结构表,评估人员逐项计算每年应入账的投资收益,同企业损益表数据进行核对,发现数据账表记载一致。但结合企业每年申报的免税收入进一步核对发现,企业在2006年、2007年度将购进的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债券收入计入了国库券收入,未申报纳税。同时,在2007年度结构变动表中国债投资减少月份相关凭证记载中发现,企业将净价销售国库券收入超过应计利息的应税收益实行了免税申报。
3.评估人员在对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年度间营业外收入变动较大,由2006年的117万元上升到2007年的193万元,2008年度更高达273万元。而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的抵债资产资料显示,企业2007年度间部分抵债房屋已经出售,未再有新增的固定资产用于租赁。评估人员询问了企业相关办税人员,发现企业将2007年度的租赁收入88万元延迟到2008年度申报纳税,造成少缴所得税3.6万元。该企业明显存在为逃避多缴企业所得税,利用往来账户调节实现滞后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的递延性差异。
4.评估人员在对审计报告数据核对过程中,发现企业2007年度工资科目税前列支金额为16840461.3元,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时按照实际发放工资15667053.84元为基数进行纳税调整,出现了1173407.46元的调整未到位差额。根据国税发〔2000〕84号、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173407.46元。企业在营业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198965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可以列支不超过工资总额20593685.92元的5%标准计1029684.296元,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959965.7元。企业2008年度尚有应付工资8361005.13元余额未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调增应税所得额8361005.13元。
5.在对企业车旅费、应付福利费等重点费用项目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2007年度应付福利费账户中列支节日慰问费、家庭财产险等支出分别为1048660元、1327516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并入计税工资或不予税前扣除。2006年度企业车旅费科目中列支职工补贴1800980元,同样应并入计税工资,调增应税所得额1800980元。
6.在对企业其他应付款等敏感科目余额核对过程中,评估人员发现企业其他应付款———风险发展金科目余额为1136535.62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3〕8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136535.62元。
评估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2006年~2007年度违法事实所调整增加的应税所得额9253501.7元以及2008年度申报的所属期为2007年前的租赁收入2123261.16元,补征所得税1562677.19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2008年度违法事实所调整增加的应税所得额10457506.45元,补征所得税1307188.31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少缴的所得税2869865.5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所逃的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计1434932.75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