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

来源:青岛地税 作者:青岛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

莱西市某设计院成立于1995年8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经营地址是莱西市烟台路88号,注册类型为其他内资企业。主营规划设计(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1年度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支出金额共计48745.00元。2012年度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支出金额共计25000.00元。以上支出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以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和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和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的行为,分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374.50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