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税款所属期相同的,租金要合并计税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范婷婷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案情简介 市民蒋先生名下有多套房产,今年年初他将其中一套房产出租给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房租按月付,每月房租为10500元。今年7月份,蒋先生到政务大厅代征点代开所属期为201...
案情简介
市民蒋先生名下有多套房产,今年年初他将其中一套房产出租给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房租按月付,每月房租为10500元。今年7月份,蒋先生到政务大厅代征点代开所属期为2017年下半年的私房租赁发票,蒋先生发现下半年的税款比上半年多了500元。蒋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税务分析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住房和非住房),按照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3.5%征收,其中个税0.5%,房产税3%.增值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执行,个人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如果是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是出租非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经查,蒋先生2017年下半年还有一处房产出租给某广告公司,每月房租5万元。下半年蒋先生这两处房产每月租金超过3万元,就不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且房屋性质为商用,个人出租非住房性质的房产,增值税不享受1.5%的减免优惠。因此,不含税租金=10500÷(1+5%)=10000(元),增值税=10000×5%=500(元),故蒋先生出租给超市的这套房产下半年比上半年多缴纳增值税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