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境外扣缴义务人M公司缴纳了最后一笔税款。历时6年,一直压在心头的儿童投资主基金等间接转让G公司股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6月,该案件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我和同事们欢欣雀跃。我想,这是我十多年税务生涯中最闪亮的一抹色彩吧。
翻开厚重的资料,看着电脑里一百多个文档,各种请示、汇报、会议纪要、谈判记录和工作方案,6年来的案件处理过程,像电影画面一样,一幕幕重现在眼前……
犹记得那是2011年,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的同事来电说,收到了国外某律师行的函件,询问儿童投资主基金间接转让境内G公司股权是否要征税。当时,全市从未办理过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虽然看过很多遍,但真的“穿透”谁都没有做过,而律师函又给税务人员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我们从当时国内仅有的几起公开报道案例中寻找经验:重庆案例、江苏启东案例……关键还是要看中间层公司到底是什么情况。我在互联网上输入了中间层公司的名字,希望能找到一点线索。奇怪的是,跳出来的信息都连着杭州某高速公路的名字。原来,G公司拥有杭州某高速公路的经营权。我同时发现,香港一家上市公司发布了通告,其下属子公司M公司分4次从3个原股东手中取得G公司95%的控制权,而购买标的正是本案中的中间层公司。案情豁然开朗,从通告中,我们了解了整体的转让情况、收购的目的和价值的估量,对“穿透”有了较大的把握。
满以为“胜券在握”,但是谁也没想到,整个案件拉锯了6年。调查、定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追缴税款……每一个环节都是困难重重,状况不断。我常常想,如果回到从前,知道要花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我还会不会对这个案件充满信心?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国家的税收权益高于一切!心中期望案件的处理过程能更顺畅,能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有用的经验,那就更好了。
我们和纳税人的争议焦点一直是“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认为设置中间层公司是为了避税,纳税人认为是合理的商业考虑——毕竟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个企业正常的目标。合理的商业目的,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眼中有不同的看法,谁也难以说服对方。追根溯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如何证明主观的“主要目的”,能否用客观的事实加以推论?作为基层税务人员,对于法规中这样的具体条款理解总觉得不够权威,碰到具体问题都需要层层请示明确。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对“合理的商业目的”判断作了进一步明确,税企争议因此少了很多。
在应对行政诉讼时,我们没有太多的经验。应诉的西湖区国税局的同事,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一站就站了三场庭审,承受的压力非常大。省局、市局和区局,组成了包括法规、国际和征管等各部门的团队,和律师一起研究案情、分析证据,讨论演示了无数次,确保没有一点漏洞。最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对我们的行政行为给予高度肯定。通过庭审,也让我们看到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不同的视角。对于税法,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一些理解,在人民法院看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出处。而我们平时用得最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很有可能认为层级太低而不适用。因此,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事先考虑全面,加强法律意见审核,尽量在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层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同样,在税款追缴的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了巨大的困难。除儿童投资主基金以外的另两个境外纳税人一直未缴纳税款,但我们难以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阻止出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常规手段,都难以用在境外纳税人身上;纳税人单线投资,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向对方国家发送的税收情报,犹如石沉大海。最后,我们另辟蹊径,从扣缴义务人着手追回了税款,国家税收权益没有受到损失,但其间对扣缴义务人做了大量的说服、谈判工作。非居民税收,最难的是征收。如果税法能够赋予税务人员更多的手段,如对纳税人也予以“穿透”,对其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税款征收就会相对容易一些。
如今,案件已经圆满完结,入库税款4.42亿元,受到了各方的好评。在欣慰的同时,我们国际税收人维护国家主权、对国际避税行为说“不”的脚步不会停止。经历了一个案件,收获了一份成长,留在心中的不光是税款的数字,更多的是整个团队高度的责任心、创造力,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思索。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国际税收工作,为税收事业贡献一分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