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本案特点:本案是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检查,检查方法运用得当,执法程序公开、透明,处理问题周密、严谨,尤其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有一...
  本案特点:本案是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检查,检查方法运用得当,执法程序公开、透明,处理问题周密、严谨,尤其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5月1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由省地方税务局批转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2006年从T公司分三次取得收入60万元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称2006年该所9名律师共取得收入300多万元,事务所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律师都有偷税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企业,于2003年6月3日批准设立。最初由胡某等9名律师发起设立,2006年8月增补律师戴某为合伙人。该律师事务所现有员工25人,其中合伙律师10人,聘用律师6人,其他人员9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省局批转的举报信后,稽查局非常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稽查组,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进行分析研究。举报人主要举报的是律师陈某的偷税情况,其收入来源、取得收入的次数都有线索,但也举报了大部分律师都有偷税现象。据此情况,检查组确定先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下一步检查的方向。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档案。通过查阅,该律师事务所2006年实际取得收入240多万元,正如举报人说的那样,没有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当时正值税法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进行自行申报活动之时,自行申报期限过后,该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人主动申报纳税。在对其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并对稽查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政策培训之后,2007年5月14日,稽查局按规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具体方法     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检查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拟定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计划,明确了需要调取的资料、调取的方法及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提纲等,并准备了录音机、摄像机、U盘等记录设备。     1.核实个人收入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稽查人员首先调取了某律师事务所2006年度的所有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已填开发票的存根联和其他纳税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到举报人所称的T公司核对了律师陈某的收入情况。通过初步检查发现,某律师事务所2006年16名律师实际取得各种代理服务收入240多万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如实申报缴纳。该所16名律师中有6人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其中陈某一人从T公司取得风险代理收入60万元,但都没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有几名律师的收入也达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该所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     为了核实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真实性,稽查人员通过发票和银行对账单到付款方进行了核实确认。首先,从已经取得的该所发票领购薄入手,对其检查年度的发票(含收据)的购、领、用、存情况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检查核对。在已开具的发票中,随机选取了五个付款单位的32份发票到对方进行了仔细核实,并将付款方的付款存根联复印件再带回与事务所的收入日记账和银行进账单进行核对。还走访了三名在该所有过代理业务的个人,对付款和发票也同样进行了核对,均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在确认该所2006年收入属实之后,稽查人员根据该所提供的发票存根将240多万元收入分解落实到了16名律师个人名下。并根据各律师收入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对6名达到自行申报标准的律师分别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实收入分配方式     由于该单位账簿记录不很健全,起初该事务所提供给稽查人员的收入分配资料与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该律师事务所坚持其对律师分成是按律师收费总额40%的比例与律师进行结算,并拿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管理的相关文件。对此,稽查人员对该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分别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重点就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询问,告知不如实回答询问内容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询问前已经核实了其收入的真实性,因而询问时重点放在其事务所对各律师的分配方式上。     在询问的同时,按法定程序,稽查人员到该事务所开户银行取得了检查年度该事务所的银行对账单和账户存款余额。通过分析,该所2006年收费240多万元,如按其所说40%分配出去,剩余60%则应该留在事务所账上,除去日常公共费用,事务所账户上当年结余至少应该在100万元以上,而其存款账户余额仅有20030元,与其所称的结算方式下账户应结余余额相差98万多元。据此,稽查人员要求其解释账户余额出入很大的原因。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前,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询问的律师和该所负责人交待了真实的收入分配方式,即收费由单位统一管理,收入在扣除相应的税费后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不存在按40%比例分成的情况。     此案涉及直接检查的个人达6人,加上个人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实际检查人数达16人。个人所得税检查,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稍有不慎税负不公平就会给税务检查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到调查取证、税款计算、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稽查人员都向所有的律师进行公开。在下达核对稿经所有律师核对无误后,将所有律师的收费情况及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编制成表,发放到每一名涉案律师手中并在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张贴公示,一是核对,二是向全体涉案人员表明税务机关在执法时没有任何不公正行为,完全是按政策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款计算方法也不像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规定的清楚明了,在计算方法、政策理解上,税务系统内部之间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此情况下,检查组积极主动地与市局税政部门联系,就计算方法以书面的请示报告向市局请示,请市局税政部门就此案进行指导。同时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是初次直接开展对律师行业个人的税务检查,检查的对象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稽查人员又会同市局税政部门联系省局税政二处,专程赴省局就此案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向省局汇报请示,在计算方法上得到权威的解答。涉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都是按照先政策请示,再处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对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其中部分律师不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成限期补扣部分律师(不包括6名高收入律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万元,对其全部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50%的罚款。     2.对直接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6名高收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缴查补的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万元。同时,对这6名高收入者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人处以罚款2000元。     该案查补税款、罚款均已及时足额入库。     四、案件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本案对自然人开展税务检查,但从某些角度来看,检查自然人比检查单位法人要困难得多,如绝大多数自然人没有建账,收入难以准确确认,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等等。此次对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中,主要有以下体会:     1.慎重下达检查通知     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会造成被动的局面。如有扣缴单位,先对扣缴单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从扣缴义务人处取得个人相关的涉税资料和信息,然后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若没有扣缴单位,先从外部取证入手,如业务往来单位、开户银行等处,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再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做好询问笔录     个人一般没有建立账簿,对个人的取证往往依赖于扣缴单位或其它往来单位,得到的可能是不全面的资料信息,对此,有必要就涉税事项对纳税人询问,将通过询问得到的信息与从外部取证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