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开税雾》按:看到判决书上一个个熟悉的公司名称、内容详实的虚开“故事”,小编由衷地为绍兴税务稽查局和公安局点赞。重点导读如下:
南利公司、凯佳公司、依特娜公司、巨晖公司、凌某公司原系长年零申报商贸公司,被告人郦某根收购后,将其改头换面变更为生产型企业,并通过利益引诱,让他人担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由其幕后进行实质性的操控。
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明:朋友尹某让其去郦某根下面的一家企业挂个法人,也不用干多少事,只要到时候银行贷款的时候去签个字就可以了,且年薪有十多万,其就同意了。其虽然是南利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实际控制人是郦某根。南利公司原来注册地在哪里其不知道,2014年12月其与郦某根去柯桥便民中心把注册地址变更为柯桥区湖塘街道大坞村成功机械厂内,这个厂房里放着十多台圆机,有三个工人,平时是不生产的,只有银行的人来看生产状况的时候,郦某根才会让工人开工进行生产,给人以南利公司有实际生产状况的假象。到目前为止,郦某根给过其二三万元的工资。
郦某根自己掌握公司账户的U盾、开票金税盘,公司资金往来和开具发票都是郦某根自己操作的。
另案犯茅某经人介绍认识郦某根,其与一外商从郦某根开过2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浙江A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些发票都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郦某根收取7.5%的开票费;江苏沛县的发票是在2016年的时候,该外商通过两个外地人联系到江苏沛县的公司,讲好以6%的开票费进行开票,但因为当时浙江A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是要求开具浙江省内的生产发票【浙江A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浙江省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编者注】,所以其和郦某根商量,把江苏沛县的发票先开具到郦某根的公司里,然后再从郦某根的公司开具发票到浙江A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从外商处拿了江苏沛县开来的300多份发票,然后一次性把这些发票拿到郦某根办公室,郦某根马上叫会计潘某1去抵扣了。这些虚开的发票都是只有发票,没有合同、进货凭证,也没有进行资金走账。
“杭州润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戈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瑞御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为岭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书武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艳乔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楚埇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经税务部门认定公司注册地虚假,在注册地查无上述企业,无法联系上法人及财务人员,被当地国税部门认定为走逃户。
“沛县锦久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玉琴商贸有限公司”、“沛县云旭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戴唯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爱芳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碧容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罗群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商贸公司被当地国税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理由为注册地址不存在、电话号码非本人、实地核查无生产经营场所、资金流向异常及进销项商品名称不一致。
郦某根、绍兴柯桥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浙0602刑初1114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郦某根,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鸣、鲍陈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绍兴柯桥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J,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夏东村郑家闸。
诉讼代表人高鑫泉,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系绍兴柯桥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实际控制人章J,住所地绍兴柯桥区安昌镇向前村**。
诉讼代表人王玲娣,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初中文化,系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人章J,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系绍兴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指定辩护人王豪,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荣,住所地绍兴市汤公路****。
诉讼代表人任敏,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系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人石某荣,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高中文化,系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绍兴柯桥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199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3年1月22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8〕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某根、章J、石某荣,被告单位绍兴柯某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发现被告人郦某根有遗漏的罪行,于2019年7月13日以越检公诉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高鑫泉、王玲娣、任敏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5月17日延期审理,同年2月15日、6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追加起诉后指控:
1.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巨晖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让绍兴豪宇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沛县锦久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商贸公司、“杭州润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湖南益阳“沅江市长发棉麻纺织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1775334.5元,税款人民币29317782.12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绍兴豪宇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2710500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0564773.83元。
(2)2016年1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江苏沛县的“沛县锦久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玉琴商贸有限公司”、“沛县云旭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戴唯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爱芳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碧容商贸有限公司”、“沛县罗群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商贸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053382.7元,税款金额人民币6110320.68元。
(3)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杭州余杭区的“杭州润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戈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瑞御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为岭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书武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艳乔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楚埇纺织品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4359200元,税款金额人民币9351334.25元。
(4)2017年1月至4月期间,绍兴巨晖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湖南益阳的“沅江市长发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沅江市宏棉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沅江市汇泰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沅江市茂发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沅江市媛梦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沅江市双兴棉麻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652251.8元,税款金额人民币3291353.36元。
2.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凌德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黄崇跑、潘林华、朱晓明、傅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介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8%-9%开票费的方式,先后为被告人章J经营的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单位绍兴柯桥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石某荣经营的被告单位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及绍兴市汇盈服装有限公司、绍兴聚彩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多家单位虚开共计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122003.67元,税款人民币1325419.19元,被告单位等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9%开票费的方式,为阮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绍兴市汇盈服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43530.5元,税款金额人民币355042.86元。
(2)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章J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经马某介绍,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让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11506.8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46971.07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8%开票费的方式,为朱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绍兴市侨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1290.37元,税款金额人民币26341.33元。
(4)2016年1月至7月期间,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黄崇跑(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为马培利(另案处理)经营的绍兴吉泉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23611.4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05140.09元。
(5)2016年2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黄某跑、潘某3(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9%开票费的方式,为应华亮(另案处理)经营的绍兴县扬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95962.5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44712.47元。
(6)2016年4月1日,被告单位绍兴柯桥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J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经马某介绍,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让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11355.2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46949.03元。
(7-8)2016年4月期间,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朱某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为高唯君(另案处理)经营的绍兴聚彩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20000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48205.12元。绍兴聚彩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报抵扣。次月,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红字发票9份,绍兴聚彩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红字冲回上述发票相同金额,并转出进项税额。
2016年4-5月期间,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通过马某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8.5%开票费的方式为绍兴聚彩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20000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91794.86元。
(9)2016年10月28日,被告单位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石某荣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经绍兴鼎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35000元开票费的方式,让绍兴市凌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4746.9元,税款金额人民币60262.36元。
3.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绍兴鼎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傅某(另案处理),在超出购销金额的情况下,让绍兴市凌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郦某根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7109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47937元。后被告人郦某根将货物购销不实部分价税合计人民币17157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49290元)通过绍兴市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打回到傅某控制的王琴芳账户。绍兴鼎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郦某根在绍兴市越城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章J、石某荣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1月17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绍兴柯某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及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均已补缴税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郦某根、章J、石某荣,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某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或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郦某根犯罪数额巨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J、石某荣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章J、石某荣及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某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均属自首。对被告人郦某根、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章J、被告单位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石某荣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郦某根除对起诉书指控其为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节以及为绍兴鼎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超出购销金额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节事实无异议外,提出起诉书其他指控均与事实不符,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巨晖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品有限公司是马某、张某2、茅某等人挂靠的,四家公司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这三人开进来或开出去,其只是做申报纳税工作;与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交易没有成功,其曾向对方要求将所有发票、定金、货款全部退回。
被告人郦某根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认定郦某根是南利、凯佳、伊某、巨晖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家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此郦某根构成犯罪。但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有无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违法所得去向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三、本案没有证据表明郦某根实施了南利、凯佳、伊某、巨晖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一)四家公司是业务员挂靠经营,郦某根按业务员提供的合同、销售凭证代理开票。(二)起诉书指控为他人虚开部分,证据已经表明是挂靠业务员马某虚开。(三)起诉书指控虚开发票部分,东台恒舜公司、绍兴豪宇公司的机器发票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形成了虚开,不是故意虚开;其他沛县七家公司、杭州七家公司、益阳六家公司没有查明是谁去对方单位买发票,没有证据证明是郦某根买的发票。(四)其他间接证据不能证明郦某根虚开发票。
被告人章J、石某荣,被告单位绍兴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某恒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吴晟服饰有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章J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J系初犯,能投案自首,且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等,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某荣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犯罪后果已彻底消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绍兴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利公司”)、绍兴市凯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佳公司”)、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特娜公司”)、绍兴巨晖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晖公司”)、绍兴凌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某公司”)原系长年零申报商贸公司,被告人郦某根收购后,将其改头换面变更为生产型企业,并通过利益引诱,让他人担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由其幕后进行实质性的操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