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金税系统的信息筛查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案件来源,其中交叉稽核子系统通过对进项税额数据与相应的销项税额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发票协查子系统则处理有疑问的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案件协查信息。除了金税系统外,税务机关还通过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人揭发检举,公安、检察、审计等外部单位提供等方式获得线索。而在本案当中,民事判决作为涉税案件线索来源引起了关注。
一、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林某某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林某某以夏某某名义持有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2014年1月24日,林某某以夏某某名义与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H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某某代持有的40%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某某。稽查局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林某某与何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3月30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文后),要求林某某就将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及个人所得税11,994,000.00元。
图一送达公告
图二《税务事项通知书》部分
二、民事判决成为税务机关的案件来源
本案的爆发是由一份民事判决引起的。林某某和夏某某2014~2015年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阴阳合同,而后就合同履行产生分歧诉至法院,签订阴阳合同的事实被载入民事判决书。稽查局随后取得这一判决,由此引发了本次案件。
由于民事裁判中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关注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会以违反非效力性规定为由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不会对其中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所以裁判文书当中积累了大量应税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的信息。因此,税务机关会关注到裁判文书也不难理解。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上尚未公开本例中所提及的(2018)闽01民初60号判决书。该案的稽查很可能是税务机关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时即法院审理阶段就进行了介入。在本案所处的福建省,当地省税务局和省高院在2018年制发了《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就加强诉讼协作、执行联动协作、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宁德市税务局于2019年8月5日对林某某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此时福建省税务机关和法院系统已经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可以推测,林某某的涉税信息很可能是在联动协作中取得的。
三、由点到面,税务机关逐步建立与法院联动协作机制
近两年国家逐步采取了各种措施提高税务机关稽查能力,比如通过国地税合并提升管理层级以增强跨区域税务稽查能力,应对当地保护主义。而税务机关加强与法院联动协作,扩展税务机关的案源信息,则是下一步工作的一个方向。
税务机关和法院协作的讨论由来已久,而且很早就有地税局与当地法院建立协作的实践。近年各地区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协作逐步增加,并且联动协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强。大体来看,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早期相对更加关注强制执行环节、法院拍卖环节、破产程序等,而近年逐渐加强了对法院审理阶段的关注;早期更抓企业涉税问题,近年则加强了对个人涉税信息的关注;早期大多是区县级或市级层面进行协作,而近年来则开始通过省级层面推进。
比如,江苏省盐城地税局早在2012年就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订《关于税收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综合治税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涉及企业破产、资产抵押、拍卖、不动产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政府委托地税征收的相关基金时,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工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也在2012年就建立相应机制,当地法院对涉及处置企业主要财产的案件,会将相关执行标的额、控制财产状况等信息通报地税机关。此外,比较早建立相应机制的还有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浙江省瑞安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等。而近年建立协作机制的有本案中的福建省,及四川省攀枝花市、浙江省桐乡市等。其中四川省攀枝花市强调开展执行协作,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建立欠税企业涉诉涉执信息共享机制。
总局层面目前还没有出台税务与法院联动协作的方案,但这应该是未来的导向。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当中也已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这一建议。
四、涉税信息全方位监控,企业和个人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税务机关除了和法院建立协作以外,也通过和其他部门联动来扩展税源信息和税收违法信息的渠道。前面我们提到,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人揭发检举,公安、检察、审计等外部单位提供线索等都是税务机关的案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稽查案源有特别的管理,在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印发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于案件来源力求面面俱到,甚至要求获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而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案源拓展的一个结果。此外,在最近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当中,就是由税务局、公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进行通力合作。除了以上部门,各类登记系统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当中也有大量涉税信息。其中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更是必不可少,税务部门势必会加强其中涉税信息的利用。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税务机关将通过部门联动协作对涉税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区域互通、部门互通在未来是大势所趋。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应再抱有侥幸心理,应当增强了解税收知识,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在开展民商事经济行为前,对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同时对不同方案的税负成本、潜在风险、危害后果等进行合理的预判,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追求企业经效益最大化。
附: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一稽通〔2021〕8号
林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50***************)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某某名义持有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某某名义与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H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某某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某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通知内容: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申报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