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虚开发票案看个体物流承运人的税收困境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作者:史玉峰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中国公路物流服务需求量已居世界第一,2017年中国公路货运整体周转量已达到610百亿吨公里,重型卡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轻中型卡车保有量超过1400万辆,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人民币。...

  中国公路物流服务需求量已居世界第一,2017年中国公路货运整体周转量已达到610百亿吨公里,重型卡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轻中型卡车保有量超过1400万辆,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人民币。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90%以上的运力掌握在个体物流承运人手中,平均每户拥有货车不到2辆。在承揽业务时,如果服务采购方需要发票甚至专用发票结算,个体物流承运人往往难以或无法提供,而且多存在资质不齐全的问题,因而经常采用事实上挂靠具有开具专用发票能力的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开具发票的办法。但物流公司实际上又不是实际的承运人,因此造成虚开发票的风险。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本案即属此类。

  本案的案情脉络整理如下:

  1.被告人赵某2016年2月起为A公司承担货物运输业务。

  2.因与A公司结算运费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找到被告人程某介绍可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程某遂将赵某介绍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B物流公司为赵某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赵某支付3至5个点不等的开票费。

  4.赵某将32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A公司用于结算运费。

  5.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A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赵某、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0104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经营,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铭,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鲁立志,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农科院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006年8月27日因参与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修甫,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焉林,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2015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程某、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程某、罗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从事个体货物运输,2016年2月起为合肥A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承担货物运输业务。因与A公司结算运费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通过程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程某,希望其能够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A公司结算运费。程某遂将赵某介绍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在明知A公司与繁昌县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B物流”)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介绍B物流为赵某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张,并由赵某支付3至5个点不等的开票费,税额总计234968.19元。赵某将该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A公司用于结算运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A公司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被告人赵某、程某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6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程某、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赵某、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程某、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程某、罗某某的供述,证人程某、王某、黄某、张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户明细及银行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证明,运输协议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个体运输人员,为与A公司结算运费,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繁昌县B物流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税额总计234968.19元;被告人程某、罗某某明知赵某系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从中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程某、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所处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所处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倪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云娇

书记员 夏云娇(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