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稽查局接到该州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关于组织开展广东茂名“1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集群战役的通知》,内容涉及XX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两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XX企业进行专案检查。
经税警协作,外调取证,查询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信息等情况查实:上游Y公司无经营场地,无加工、仓储能力,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在无真实货物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购销链条,接受中间人以票面金额6.5%-10%收取开票费,存在货款回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事实。其中受票企业包括XX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868386.74元,税额827,625.76元,并已在申报增值税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处理处罚决定及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分别追缴XX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27,625.76元,企业所得税1,107,349.37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67,487.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分别追缴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法律法规分析
XX公司在无真实货物销售业务的情况下,支付中间人以票面金额6.5%-10%开票费并将扣除开票费的货款回流至企业相关人员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XX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因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加收滞纳金。
四、典型意义
该案是税务机关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共同查处的一起接受虚开发票案,通过对被查单位银行资金流的检查,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通过从上游企业管辖的税务机关及相关办理该案的公安经侦取得相关证据,再对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利用公安机关的侦察手段,税务机关详查表、证、单、书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优势,全面共享信息数据,迅速对该企业的资金流、物流、票流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实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了解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和涉案企业,较好地发挥了税务、公安联合办案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为该案的成功侦破打下了基础,为类似案件办理具有典型的启示作用。
五、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