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发现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大量购进原材料黄金,销售货物为表面处理剂,购销发票大多顶格开具的疑点。原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检查发现以下事实:1.公司账务简单,凭证极少,凭证中仅列支了购进原材料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表面处理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工人工资外,无水电费支出,无运输费支出没有其他费用发生。2.实地走访其注册登记地及发票所列生产经营地,发现这两个地方均为居民居住地,无生产加工设备,无原材料和产品等库存商品,无实际生产经营。3.法定代表人P某叙述的表面处理剂生产过程与东莞市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说明的生产及委托加工情况不相符。4.查询涉及的进销企业档案,并查询相关企业人员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该公司2012-2016年共从深圳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购入材料73092225.48元(价税合计),2013年至2016年通过W某和J某个人账户回流资金74773272.00元到P某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该公司2012-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88073730.10元,P某的个人账户回流资金共计78040981.79元到下游购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及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该公司购销业务均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5.经询问法定代表人P某,其承认该公司实际并无生产、加工,其付一定的手续费从深圳市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下游企业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开票手续费、税款和费用后,获得了开票金额1%的利润。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2012年至2016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67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620238.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0620238.1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0620238.19元。2.该公司2012年至2016年向东莞市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4份,金额32296976.2元,税额5490485.97元,已经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67份,金额62471989.35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620238.1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追缴少缴增值税10620238.19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10620238.1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490485.97元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及时反馈给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三、法律法规分析
该公司无货物交易,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无实际生产能力,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当就其接受虚开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追缴税款加收罚款及滞纳金,对其为他人虚开的行为给予行为罚。
四、典型意义
查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是资金流。本案中,从账务及实际经营场地可以发现其经营存在诸多疑点,但要固定证据却是困难重重。从资金流的走向,可以关联到涉案的所有人员,把握交易的整个流程。资金流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动的有力证据,致使犯罪分子无法驳斥,是破获案件的关键。
有效利用大数据,遏制虚开骗税案件高发。税收管理人员要通过内部系统数据,随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进销是否与其生产情况相符,尽早发现进销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发生各种可能的情况。
五、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五)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