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一稽罚告〔2021〕6号 2021-08-31
林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1****01036172):
对你个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梧岗村****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个人于2014年1月将实际持有的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意大利籍人夏某某代持),以夏某某名义与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给宇诚投资有限公司,同年2月26日办妥股权转让变更手续;2015年7月25日,你个人与何某某(宇诚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对价实际为14000万元人民币。根据(2011)宁民初字第84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18)闽01民初60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案卷资料,可以确定以下事实:你个人确为实际持有***房地产公司40%股份的股东,夏某某为代你持有股份,且你实际持有的华府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已实际转让,实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4000万元。
你个人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应补缴印花税30,000元,个人所得税11,994,000.00元。2021年3月30日我局已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8号)通知你个人,经向你个人身份证住址地址以及配偶地址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未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至2021年5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现已超过限缴日期。综上所述,你个人实际隐瞒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处罚款6,012,000.00元。
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