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寻踪:揭开砂石厂账外秘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丁玉童 刘超 徐昌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本案是一起石料开采企业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违法人员采用设立经营部虚假经营,以及利用亲属、员工个人银行卡账户收取销售款项的手法,检查期内隐匿多笔运营...

蹊跷,员工向“老板娘”多次汇款,货款寻踪:揭开砂石厂账外秘密

  检查人员在对3张疑点银行卡核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情形:刘某的银行卡中,曾收到骨干员工王某多笔银行卡转账。员工向“老板娘”多次汇款?这是什么情况?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铜陵市J采石厂立案检查。在公安机关紧密协作下,检查人员通过深挖企业资金线索、追查货款去向,最终确认,J采石厂通过隐匿营业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少计收入6581.13万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1915.7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J采石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无异议,目前已按期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4332.67万元。

  账簿“失”而复得

  2021年5月,安徽省铜陵市公安机关在对一起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涉案方铜陵市J采石厂投资人陈某为逃避债务纠纷,涉嫌以伪造资金往来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在对陈某和J采石厂的资金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J采石厂的日常经营状况与资金收支情况并不匹配。警方认为,J采石厂具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给了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

  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立即抽调人员对该企业立案调查。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信息后发现,J采石厂成立于2013年,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玄武岩等砂石资源的开采、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投资人为陈某。当时,陈某因涉嫌“虚假诉讼”已被公安机关羁押,J采石厂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检查人员了解到,近年来由于建材行业迅猛发展,当地建材业石料需求快速增长,石料价格因此不断提高,铜陵市区内的砂石开采企业效益也因此水涨船高,行业企业经营收入均增长迅速。但检查人员分析涉税信息时却发现,J采石厂作为铜陵市该行业的老牌企业,在石料价格大幅上涨、产品销量稳中有升的情况下,近几年的申报收入却并未随之同步增加,反而处在较低水平,企业税负也明显低于同类企业。

  综合各方面信息,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收入申报方面确有较大违法嫌疑。根据J采石厂经营状况,他们决定先从账簿入手,通过彻查企业账载数据,对其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账表不符、少报收入的情况。

  于是,检查人员联系了J采石厂财务人员刘某,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属期内的详细账簿和凭证等财务资料。

  接到调账通知后,刘某先是声称为了安全需要,J采石厂所有账簿凭证均存放在其江苏老家。但当检查人员表示,可以与其一同前往老家拿取账簿时,刘某又改口称其接到通知后,已经派人去老家拿账簿了,待账簿取回后,会尽快交给税务部门。

  但几天后,当检查人员再次联系刘某时,刘某又声称,账簿在江苏老家由于保管不善已经遗失。刘某“状况百出”,以各种理由不交账簿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检查人员对企业真实收入情况的怀疑。

  这时,公安机关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信息——J采石厂财务人员刘某不仅是企业员工,同时也是被羁押的投资人陈某的妻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查人员决定与公安机关协作,通过联合对陈某进行询问,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询问过程中,最初,陈某并不配合。警税双方对陈某进行了法治宣传,经过他们耐心说服,陈某最终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检查人员从陈某处了解到,J采石厂账簿起先存放在陈某住处,在陈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其妻刘某便将账簿凭证等转移到了位于市区的另外一处住所。

  随后,按照警税双方要求,陈某与刘某联系,让其将企业账簿凭证如数交给了检查人员。

  3张可疑的银行卡

  取得企业账簿凭证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账簿中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全面检查梳理。同时,对J采石厂对公账户及投资人陈某的个人账户进行了调查,对企业账簿、凭证记载的收入等数据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但在对J采石厂账载收入、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和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后,检查人员从中却并未发现明显异常。

  面对这种情况,办案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资金是维系其运转的重要资源和纽带。前期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和企业税负等分析均显示,该企业收入申报有违法嫌疑,虽然企业账目和对公账户等方向的核查暂无收获,但如果该企业确有收入申报问题,那么其必然存在隐秘的资金渠道。

  按照这一思路,检查人员立即着手对J采石厂相关人员和关联银行账户进行了全方位摸排调查。在累计查询20多个账户、仔细分类梳理了7000多条银行流水信息后,检查人员有了重大发现:财务人员刘某、刘某的女儿陈某某名下3张银行卡的流水信息中,有多条汇款收入的备注信息为“石料款”。

  检查人员循着这一线索,对以“石料款”名义向3张银行卡汇款的付款方进行了调查。通过询问付款人员,并对付款方提供的石料出入库单据、运输过磅单和合同等资料进行核查取证,检查人员证实,这些付款账户的持有人,均为J采石厂的下游用户,其支付到3张银行卡中的资金均是向J采石厂购货的货款。

  检查人员随后对银行卡持有人刘某、陈某某进行了询问。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刘某等人说了实话:这几张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均为J采石厂投资人陈某,专供其用来收取J采石厂部分货款。由于银行卡资金收支频繁,陈某担心因此出错导致业务混乱,便让石料购买方每次汇款时在信息上注明“石料款”。

  经核查,检查期内,J采石厂通过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设立账外“金库”的方式,累计收取账外“石料款”达5815.78万元。而这些款项,企业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

  “假招牌”里的猫腻

  检查人员在对3张涉案银行卡的流水信息数据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比较令人费解的情况:刘某的银行卡中,曾收到多笔骨干员工王某银行卡转来的款子。员工向“老板娘”多次汇钱?这是怎么回事?

  检查人员于是对王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追踪调查,发现其与一家名为铜陵市L经营部的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人员发现,该经营部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经营石料的个体业户,经营人正是王某本人。L经营部营运数据显示,其自成立以来销售石料并不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也比较少。检查人员调查后发现,该经营部并无任何购进、运输石料的记录,其也未办理任何采矿经营许可手续。那么,L经营部对外销售的石料从何而来?

  结合王某是J采石厂骨干员工的身份,以及王某与陈某、刘某等人的关系,检查人员判断,L经营部与J采石厂可能存在某种隐秘关联。

  于是,检查人员采集了L经营部的相关经营数据、银行流水等证据后,对王某进行了约谈询问。起先,王某坚称L经营部是其独立经营的单位,与J采石厂无任何关系,销售的石料均由外部采购。

  但当检查人员出示L经营部无资质、无采购和运输记录等多项证据后,王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L经营部是陈某授意他设立的一个“假招牌”。王某以L经营部名义与购货用户签订合同、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表面上与J采石厂并无关联,但实际销售的石料均为J采石厂提供,J采石厂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并未入账,经营部账户中收到的货款,最终也均经由王某的银行卡,汇入了J采石厂“老板娘”刘某的银行卡账户。——就这样,J采石厂另外一条隐秘的销售收入通道也见了光。

  检查人员通过对相关资金信息进行梳理,确认J采石厂检查期内,共通过L经营部收取石料销售款765.35万元。这部分收入J采石厂同样也未依法申报纳税。

  至此,J采石厂收入的秘密完全浮出水面。经查,J采石厂在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利用亲属、骨干员工等人的银行卡账户,采取资金分流方式,共账外收取货款6581.13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第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税案评析】

深度协作,融合办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王光平

  本案是一起石料开采企业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违法人员采用设立经营部虚假经营,以及利用亲属、员工个人银行卡账户收取销售款项的手法,检查期内隐匿多笔运营收入,偷逃大量税款,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并且扰乱了石料生产行业税收经济秩序。

  本案线索来自于警方。案件查办初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被羁押,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警税双方通力协作,检查人员结合警方提供的财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是夫妻关系这一重要线索,与警方携手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成功获取了企业账簿资料。随后,结合已有线索,通过筛查清分涉案企业人、财、物关系,明确了彻查涉案企业运营资金,寻找“隐秘资金”通道的调查方向。最终通过调查涉案企业和关联人员账户,追踪疑点资金流,成功挖出了多条企业隐秘资金链,锁定了违法证据,使案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便高质量查结,彰显了警税联合作战的高效能。

  面对新形势下税收违法活动呈现出的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等新特点,税务部门应当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力度,各地区应结合当地涉税违法打击的特点和需求,加强警税信息共享平台、大数据联合分析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并以此为依托,不断完善警税联合办案机制,在信息共享、情报分析、联合办案和行刑衔接等方面,逐步探索建立步调一致、高度融合的协作打击新模式,使警税双方在涉税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以及涉案嫌疑人追踪抓捕等方面“同频共振”,各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进一步提升涉税违法打击效能。
 



  2008年12月的解析——

关于砂石料行业税收调查与征管对策建议

  房县,古称“房陵”, 最高海拔2485.6米,最低海拔180米,高差悬殊,年均降雨量914mm,无霜期223天。全县辖20个乡镇、50万人,国土总面积5110平方公里,是湖北省第一大县,素称“千里房县”。

  该县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中为河谷平坝,境内平坝、丘陵占17.1%,二高山占44.4%,高山区占38.5%。以青峰断裂带为界,北部山地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山脉走向一般是东西、东北或东南向,坡度一般在10°—50°之间,山背开阔,山顶垣状,其间有河谷盆地零星分布,共有大小河流1261条,南河、堵河、官山河等4大水系纵横交错。因而砂石料行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较为分散,这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针对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综述如下:

  一、砂石料行业现状

  1、经营类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砂石料经营行业按经营规模和购销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利用农忙之季在河流周围进行砂石料筛选,直接销售给买主或销售给运输车主,再有车主销售。这类经营规模较小,销售对象单一,购销业务简单,一般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无财务核算;另一类是砂石料经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卖断某一河流,在房县境内开采、加工、销售砂料、石料的单位和个人。这类经营规模较大,购货渠道遍布县内,与房地产企业、公路段、预制构建厂等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商定的数量、品质、价格、送货时间、运输方式,由供货人将砂石料送达指定的地点,不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不开具发票,购销业务一次完成;货物购销大多实行现金结算,少数以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账簿凭证中不能反映资金流向。

  2、生产的方式。砂石料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一类是办理了《营业执照》,靠山取石料,完全依靠机械成型来完成,具有生产周期短、速度快、产量大的特点。县内共有5家生产,其中有2家长年累月的生产,另3家每年之中只生产2个月,砂石料主要用于公路泥青铺石。另一类来源于河流,直接进行砂石料筛选。砂石料在筛选中具体分4级,石籽、粗砂、精细砂、面砂。

  3、砂石料市场作用和前景。一是公路越修越宽阔。“十.五”期间,房县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2654.1公里,比十五初增加1200多公里,实现GBM工程220.3公里。新增、提高等级公路872公里。二级路252.6公里,三级路369.82公里,四级水泥路280公里,去年,共争取项目11个,下达投资计划2.3亿元,完成国家投资1.46亿元。新修县乡两级公路配套桥梁46座2240.22米。全县20个乡(镇)、场的302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随着柳树桠隧道的上马、209国道、305省道改造、杜阳路改线等重点项目。二是楼房越盖越多。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突出招商论英雄,县内房地产的开发商注册10几家和各乡、城镇30个建筑施工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安居工程”的推动,不但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仅县城滨河花园将就有600套住宅房。今年,县内启动县城第三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2至3个重点集镇与10至15个县定点村规划修编;完成房陵商城、马南河治理、“人和路”、外环路等一批建设项目与小区建设规划编制,大兴水利建设,“沼气”等项目工程。三是电站越建越多。加快三里坪、瓦房坪二级、老渡口、柳园铺等41座电站建设步伐,确保柳园路、魏家湾、阴峪河二级等10座电站建成投产。

  二、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购销情况掌握不准。由于砂石料行业税源分散,而且因为是“靠山吃山”、“靠河取财”,税源流动性很强。而且砂石料行业的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居多、成份复杂,有的利用社会上“混混”,转嫁经营承包、转包形式多样,财务核算账证不全,甚至是现金交易,根本就没有帐,加之砂石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发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2、征税主体不明。砂石料行业经营流程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购进环节由于单笔业务收购量小、货源不稳定等原因,大多为口头协议;二是销售难以取证。大多数是运输车主挣往返途中的台班(运费),没有固定的车主。农用车、汽车车主按路程,砂料的质量收取每吨价位差费用也不一致,在销售中扮演第三者,核查时含糊其词。三是不开具发票。农民工或承包经营者,直接卖给运输车主,当场谈价,当场付款。再有运输车主将砂石料卖给的有关单位或私人,通过现金结账。少数企业由于实行承包经营,账簿凭证中没有反映资金流向,全部作“应收账款”处理。

  3、财务核算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平时销售给企业砂石料,收入也不入帐。而另一方企业只通过内部往业账户(应收货款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当交易发生,货款付清时就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货款未付清就挂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有时即使货款已付清,企业往往在账上也不作销售处理,隐藏收入。二是与购货方签订虚假的联营协议,当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时就利用内部结算单代替发票,进行财务核算,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税款的目的。三是会计核算不真实,财务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通常建的是“流水帐”、“包包帐”,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凭证、账簿残缺不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真实收入。有的干脆不建帐,使税收难以核定,从而人为地增加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

  三、税务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税收政策的优惠,给砂石料纳税人造成盲区。由于起征点二次提高后,我县的个体纳税户数大幅度减少,也必将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巨大影响。同时砂石料经营者又不建账,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就很难界定,认为是未达到起征点户,从而而造成税收征管的盲区。

  2、日常管理、监控不严,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起征点提高,一些个体工商户只需办证不需缴税,对于习惯边征收边管理税收管理员来说,势必削弱对砂石料纳税人的监控力度,甚至放弃对其税收管理,根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主观上认为管理难度大,不愿意管。也从另一个侧面削弱了砂石料的纳税意识,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

  3、部门管理、信息不畅,机制不新,给纳税人织编逃税之网。砂石料经营者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取得买断河流砂石料经营权,工商注册等证件,以及有关单位和企业用砂石料数量,不能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不传递职责后果没有新的机制约束。导致纳税人有了逃税漏网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