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价被判定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但是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税收征管法未进一步明确,在“广州德发案”中,税企双方对上述问题产生争议,案例经过如下。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将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的“美国银行中心”的自有房产于2004年12月对外拍卖,拍卖房产包括地下车位、商铺以及地上写字楼,拍卖面积59907.0921㎡,并以底价约1.38亿元成交,德发公司按此价格缴纳了营业税、堤围费等税金7,037,179.50元。广州税稽一局在2006年检查过程中发现,拍卖过程中只有一人参与竞拍,成交单价仅为2300元/㎡,不及市场价一半且低于成本价,价格严重偏低,因此重新核定交易价格为311,678,775元,应补缴税金8,827,270.15元,滞纳金2,853,748.92元,合计11,681,019.07元。德发公司不服,认为税务局重新核定房屋价值缺乏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德发公司诉讼请求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驳回。
本案直至再审,关于税务局能否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认为: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
在该案中,涉案拍卖行为保证金设置过高、一人竞拍导致拍卖活动缺乏竞争,以较低的保留底价成交,综合判定该次拍卖成交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且德发公司未能合理说明上述情形并未对拍卖活动的竞价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广州税稽一局行使核定权,依法核定德发公司的应纳税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责令德发公司补缴上述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无法律依据。因此判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已经征收的滞纳金2,853,748.92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实务中,认定计税依据是否偏低的对比标准通常包括评估价、成本价、同期同类产品的历史成交价等。一般而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不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六条,亦将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视为正当理由。
但是在该案中,拍卖活动的底价与保证金设置不合理,竞拍人数不足,导致拍卖活动未能发挥竞价机制,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虽然德发公司因自身债务到期原因,为挽救公司而不得已同意该拍卖成交价,但是并未对上述影响拍卖成交价格的重要竞拍条件设置进一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由此被税务局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纳税人应保持对税收征管的敬畏,切不可通过形式正当的伪装来逃避纳税义务,例如在该案例中,虽然拍卖活动是反应市场价格的有效途径,但是竞拍条件不合理导致拍卖活动丧失竞价机制,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注意在正常经营活动情况下,交易价格偏低但具备正当理由的举证资料留存,在该案例中,若德发公司能够进一步解释竞拍条件设置的合理性或该条件的设置不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相信将对本案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袁晨新
2011年3月的解析——
税务机关能否对拍卖交易核定计税价格
不久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州市地税局在广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中胜诉,并维持了该局税务处理决定,避免了3000余万元国家税费的流失。笔者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据了解,在这桩诉讼案中,原告公司于2004年将其市场价值3.1亿元以上的不动产仅以1.3亿元出售。广州市地税局经过取证,发现该公司以合法拍卖为名降低交易价格,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事实。一是拍卖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竞买人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过高,超过起拍价的50%。实际上,只有一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和到场参加拍卖。二是不动产坐落在广州人民中路的繁华地段,但拍卖价格每平方米均价只有2300元,明显偏低。经研究,广州市地税局提出了区别考虑“拍卖合法性”与“税收合法性”的观点,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突破点,进行税收核定,并最终得到两级法院判决的认可。
笔者认为,该案的终审胜诉为同类案件审理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一要敢于对披着合法外衣的逃税交易行使法律赋予的核定权。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要充分收集证据,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是否有正当理由。对于那些利用合法形式逃避纳税义务的交易行为,要敢于依法行使核定权。在上述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拍卖交易能否核定计税价格。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一直坚持其是通过合法的拍卖形式将房产售出的,拍卖成交价格就是市场价,不存在计税依据偏低的问题。而广州市地税局则坚持在拍卖存在重大瑕疵前提下,将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依法对其计税价格进行核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广州市地税局的意见。
二要谨慎行使对不动产交易价格的核定权。税务机关应完善计税价格核定制度,明确科学的核定价格参考标准、便于监控的核定程序、对纳税人异议的处理等规定,从而预防权力寻租,既确保核定依据、程序的合法性,又保证核定结果的合理性。上述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能否由税务机关对计税价格进行核定。该公司认为,税务机关不是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部门,仅仅根据从房管局取得的零星房产成交数据,就对其拍卖房产的计税价格进行核定,属于滥用执法权。广州市地税局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说法进行了反驳,并获得了两级法院的认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唐铁建 张学干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