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型:发票违规
涉及税种:增值税
处理类型: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
裁量结果:行为罚款
指导类型:稽查定性裁量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2014年3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10万元,自筹资金250万元,经营范围:农产品购销、分类、晒干,检查期间: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一)销售货物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2013年10月20日凭证记载销售核桃仁给大理殷XX4380斤,含税金额63,510.00元;
2.2013年11月10日凭证记载销售核桃仁给大理殷XX6768斤,含税金额98,136.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含税金额是161,646.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用自制调拨单代替发票使用,货款分别在2013年10月21日凭证记载收到货款现金150,000.00元,2014年2月22日凭证记载收到货款现金11,646.00元,合计161,646.00元,增值税销项税税额已计提申报。
(二)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该公司2014年12月15日凭证记载购进核桃仁,发票开具金额是49,555.00元,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款人、付款人处没有签字,也没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的发票号码、金额与农产品收购日记账记载相符。
该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6,442.15元(49,555.00×13%)。
三、处理决定及政策依据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缴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442.15元。
(二)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处罚决定及政策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销售货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3,500.00元的罚款。
两项合计处以罚款8,500.00元。
五、案例评析
本案纳税人销售货物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以自制调拨单代替发票入账使用、收购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其成因主要为:一是政策不清;二是工作不细致;三是内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虽小,仍需规范,特选此案,供管理员进行纳税辅导和稽查人员查开展检查学习和借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21-12-12
2008年12月的案例——
亏本买卖为何还要高价进货
多开收购凭证多列进项来偷逃税款是不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惯用手法,不过纸总是包不住火的,这不?湖北省蕲春县某树脂公司,就栽在了自己挖的偷税陷阱里。
扑朔迷离的“举报”
2003年9月的一天,某县稽查局局长刘照维收到了一封既没有留地址、也没有姓名的举报信,信中举报了某树脂公司存在隐瞒收入、多列进项,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由于该企业是地方政府引进的外资企业,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未找到充分的偷逃税款的证据,不能贸然行动。而举报信对偷逃的做法及手段只字未提,只是怀疑企业有不法行为的嫌疑,缺乏有价值的线索,对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但是,稽查局的同志们并没有放弃一丝一毫的信息,对这封举报信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分析,发现其中有这样的一句“该企业从各农户家收购松脂……”
企业是不是存在多开收购凭证的行为?稽查人员心头打了个问号。
一塌糊涂的空账本
于是,稽查局开始对该企业实施稽查,在对财务人员提供的财务报表调查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账务核算极其混乱,无现金、银行存款明细账,产品无保管账,进出货物均无出入库凭据,生产用材料无领料单,凭主观转账、做账,生产松节油没有入库记录,所有的账务资料几乎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空账本”。仅从公司账面反映出的情况看,截至2003年8月,前后5年时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617104元(包括2000年~2001年普票销售收入839354.06元),企业账面亏损2401316元,应缴增值税140072.18元,实际税负率仅为2.49%.税负严重偏轻、而账面又出现亏空,这不禁让稽查人员在海脑里对该企业纳税的真实性打了个大大的问号。为了进一步掌握其偷税的真实情况,稽查人员采取了内部查询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取证方法,广泛走访调查与之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企业、单位,全面布网。
藏头露尾的“真面目”
通过一个多月的艰难调查,几处明显的偷逃税疑点终于破解:1.销售收入不入账,特别是不开增值税发票,故意隐瞒应纳税收入,不申报纳税。经稽查人员计算核实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例为:松香74.65%,松节油15.13%.但该企业自1998年5月~2003年8月共收购松脂2510573.63公斤,应生产松香1817038公斤,松节油364381.6公斤,而公司账面上仅入库松香1731966公斤,松节油173872公斤。少计产成品:松香8507.1公斤,松节油192007.7公斤。按平均销售价计算少记销售861319元,补税46424元。2.恶意扩大成本及抵扣范围。根据稽查局调查及公司人员反映的情况,收购松脂的价格为1500元/吨~1650元/吨,而企业申报抵扣价格:1998年2339.63元/吨,1999年2241.13元/吨,2000年2334.69元/吨,2001年2198.37元/吨,2002年2824.02元/吨,2003年2686.1元/吨,开具收购单价格包括力资费、运费、山价、业务员业务费及工资、林业管理费等,均无原始依据,人为随意开具,严重违反增值税政策抵扣范围,增加抵扣税额229278元。
根据相关企业调查的情况,该公司2000年~2001年普票实现销售收入839354.06元未申报纳税,在稽查局进户稽查后,迅速补记收入,但为了逃避纳税又补做收购松脂393.89吨,进项税额135415.12元,造成当期无税可缴的事实,纯属虚开收购凭证,属恶意偷税行为。
偷逃税款的“苦果子”
根据稽查情况,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对其行为补税款及滞纳金616761.14元。对所偷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所偷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为27万元。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