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税三稽处[2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昭税三稽处[2021]15号      2021-11-18

云南FZ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

  我局(所)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1.存在问题

  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销售货物时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对于合同金额所包含的销项税额并未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另外,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进货物以及运输合同均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你公司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32,115.55元;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10,864.76元;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5,051.61元。

  综上所述,2018-2020年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48,031.92元

  2.违反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提供的2018-2020年的账簿资料反映其取得的部分成本发票不能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存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与账簿资料记载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应做相应调整。

  1.2018年存在问题

  (1)业务招待费里发生的服装款41,150.90元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调增60%后为24,690.54元。记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手表款2,154.31元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2)你公司名下无车,也未提供汽车租赁相关资料,发生的汽车修理费45,500.00元,汽车保险费10,447.91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3)记入“管理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科目13,300.00元没有发票作为入账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4)王*不是你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差旅费8,399.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5)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收入为81,773,469.28元,扣除项目合计为81,518,054.44元,账上所列营业成本比申报营业成本少450.00元,账上所列管理费用比申报管理费用多78,748.05元,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96,354.7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51,769.56元,应当调减扣除项目为104,491.76元,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故你公司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773,469.28-81,518,054.44+450.00-78,748.05+96,354.72-351,769.56+104,491.76)×0.5×0.2=2,619.37元。

  2.2019年存在问题

  (1)记入“差旅费”和“其他管理费用”科目里的服装款25,149.00元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2)你公司名下无车,也未提供汽车租赁相关资料,发生的汽车修理费21,470.00元,汽车保险费9,453.84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3)王*不是你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差旅费9,988.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4)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里的1,555.68元为重复计提,6,421.12元为不合规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5)你公司2019年度申报收入为29,709,932.88元,扣除项目合计为29,673,323.37元,账上所列营业成本比申报营业成本少750,240.00 元,账上所列管理费用比申报管理费用多22,572.10元,营业外收入3,000.00元,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9,217.6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30.11元,应当调増扣除项目为74,037.64元,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故你公司201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9,709,932.88-29,673,323.37+750,240.00-22,572.10+3,000.00+9,217.68-1,530.11+74,037.64)×0.25×0.2=42,450.13元,该公司2019年已缴企业所得税2,364.85元,故该公司2019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085.28元。

  3.2020年存在问题

  (1)你公司名下无车,也未提供汽车租赁相关资料,发生的汽车保险费3,895.47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2)10月第1号凭证所记载的印花税35,865.10元已于7月第7号凭证所记载,并且实际金额为3,865.10元,属于重复记账,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3)王*不是你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差旅费6,859.5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4)发生业务招待费20,847.0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增,当年营业收入为14,921,834.97元,因(14,921,834.97×5‰)>(20,847.00×60%),企业应进行纳税调增20,847.00-20,847.00×60%=8,338.80元;

  (5)你公司2020年度申报收入为14,921,834.97元,扣除项目合计为15,102,746.76元,账上所列营业成本比申报营业成本少982.59元,账上所列管理费用比申报管理费用少85,092.60元,应当调増扣除项目为54,958.87元,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921,834.97-15,102,746.76+982.59+85,092.60+54,958.87)=-39877.73元,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0911.79元,经检查调整后,你公司应调整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9877.73元。

  综上所述,2018-2020年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

  4.违反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2018-2020年少缴税费共计90,736.57元,其中:少缴印花税48,031.9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48,031.92元进行追征,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015.9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进行追征,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352.3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威信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税三稽罚[2021]9号       2021-11-18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少缴印花税48,031.92元,合计少缴税款90736.57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368.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368.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威信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