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数据“挖”出混凝土中的偷税证据
在被查企业账证资料大量缺失且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找数据挖事实”,抓住企业生产设备中真实记载的工艺配比数据,准确查清了企业以不记和少记收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刚柔并济的处理,得到企业认可和遵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在短时间内成功查处了一起“扫黑除恶”涉税案件,显示了深挖大数据的价值。
让数据说话,选准检查方向
前不久,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扫黑除恶”涉税举报线索,被要求尽快查清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涉税问题。
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按照规定程序展开检查工作。通过分析征管数据,专案组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加工和销售,生产正常。上级转交信息显示,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有“黑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
专案组调取A公司2015年~2018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同步从“金三”系统里调取其税收申报数据,深入比对分析有关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被查期间的账证大量缺失,财务数据失真。
根据检查预案,专案组迅速约谈该企业财务人员,指出账簿中的明显错误,但得到的是对方的各种搪塞:“这些单据都是公司老总给的,他给了我们就做账了”“可能财务处理不规范,但都及时申报纳税了”“由于时间久远,有关单据找不到了”……
鉴于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采取“找数据挖事实”的方法,转而到购买使用该企业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实地调查,逐一查对该企业的有关销售数据。
探数据背后,揭示违法事实
专案组研判,第一步必须初步确定A公司的年产量、平均销售价格和资金状况,这些需要对海量数据科学分析。通过梳理比对有关涉税信息,专案组发现,A公司的进销货物数额存在巨大差异。
为尽快找到导致有关差异的原因,取得充足证据,专案组一方面与地方建筑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配合下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情况作摸底调查,通过多维度获取、筛选、比对有关涉税数据,逐渐还原A公司的偷税事实。
从供电部门获取A公司3年的实际用电量,比对判断A公司的生产量;根据A公司的账簿统计销售数据和电子底账系统开票数据,参照同行业同期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确定A公司的平均销售价格;到建筑管理单位摸排60多个使用A公司混凝土的建筑项目数据,确定该公司的有关销售对象和销售数据;通过“天眼查”软件查找有关建筑项目涉及的外地企业基本信息,通过“金三”系统核实当地有关企业基本信息;从金融机构核实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资金流动情况……经过一系列数据调查和分析,专案组基本确定:A公司采用不计收入或少计收入的方式偷税,且数额不小。
挖数据价值,取得关键突破
下一步,专案组认为需要做的是巩固数据分析的成果,将初步判断转化成“铁的证据”,让企业心服口服。但面对已取得数据作为办案依据尚不够充分、全面摸排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的局面,专案组对于下一步检查具体如何进行一度陷入困境。“一定还有更精准的数据可以利用,找到它就能实现突破”,经过多次研讨,专案组一致认为:在无法获得企业“账外账”、涉案人员不说实情的情况下,找到企业混凝土生产工艺中的水泥配比是关键,这个配比一定是电脑操作完成,原始而真实,找到企业产品制作台中的这个数据,就能打通检查的堵点。
于是,专案组了解A公司生产设备的品牌和型号,确认设备无拆解、重置等影响数据的情况,之后立即前往某重工技术驻安徽服务部寻求技术帮助。该技术服务部日常维护所售重工设备。说明办案的重要性后,该技术服务部工作人员配合专案组调查取证工作,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情况下,协助检查人员依法导出和拷贝了A公司的混凝土搅拌台生产数据,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经确认将有关数据固定、带回。
43224条数据显示:2016年~2018年,A公司向56户企业和个人供货,涉及施工项目75个,其中加工混凝土数量、配比标号、浇筑方式、发货方等均有记载。
作数据比对,固定作案证据
实现这一取证的关键突破后,专案组兵分多路开展数据核实工作。
梳理A公司的搅拌台产品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数据,将这些数据与A公司的销售明细账数据比对,检查人员找出了A公司的未申报数据。之后,检查人员采取“外调+函调”方式逐一核实了22户企业的购买情况,将所采集证据材料与A公司产品制作台中记载的搅拌台数据进一步核实确认;对本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的购买情况,也逐一进行了采集比对核实。
历经一个多月,专案组查明A公司2015年~2018年共少计收入2.66亿元。核对完专案组的稽查底稿数据,A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都表示完全认可。专案组将此案定性为偷税,由于涉及数额较大,经淮南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定A公司在2015年~2018年期间采取少计、不计收入方式少缴税费合计1167.64万元,定性为偷税,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处以罚款564.52万元。
发送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专案组收到A公司申请书,表示对处理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到A公司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所述属实,报经该局审理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允许A公司先期补缴税款,后按月分批缴纳罚款及滞纳金。之后,A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计划,目前运转正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宜军 王勇 岳勇
2008年11月的解答——
合肥市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问题有多少
问:这次全市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工作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的?
答:今年上半年,合肥市纪委在查办一起案件过程中,涉及我市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短短的3年多时间内采取做假账、两套账等手段,偷逃增值税高达3000万元,超过同期实际缴纳税款的数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此案正在查处中。最近,市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选择了10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混凝土企业开展典型调查,这些企业既存在大量现金交易,银行账户又有大量的资金流。通过多方信息比对,可以看出我市混凝土行业纳税申报不实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既破坏了经济秩序,又致使少数不法分子在短时间内暴富。如果任其蔓延下去,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大量流失,还会形成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同时也破坏了混凝土行业的有序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为了规范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工作。
问: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如何开展?
答: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合肥市里成立开展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分管书记、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工商局、市建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工作人员以市国税局为主。为公地点设在国税局1501室,办公电话0551—5166008,欢迎咨询税收政策和反映问题。
问:整治工作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具体分为哪几个阶段进行?
答: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从9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各企业的纳税情况,特殊问题往前追溯。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第三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第四阶段为清缴入库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5日)。第五阶段为总结规范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问: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对混凝土行业开展纳税专项整治工作,以实现混凝土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税务部门服务水准明显提高、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综合效应。建立健全混凝土行业企业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社会各界依法护税的长效管理机制。
问:涉及混凝土行业的有关税种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税法规定,混凝土企业所适用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因这些企业进项税额很难确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地税部门依据所纳增值税税额按7%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按规定征收其他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混凝土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前注册成立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2002年之后成立的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问:目前合肥市混凝土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收入申报不及时。面对行业激烈竞争,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垫资,大都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有意挤占税款。二是隐瞒收入现象严重。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要发票,大量逃避税收监控,做假账、做两套账现象普遍,极易隐瞒收入。三是人为分割收入,降低税基。混凝土销售收入包含混凝土款和泵送款,应视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教育附加和城建税。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不按规定,有意分割收入,造成税基流失。四是大量使用不规范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很多混凝土企业从个体经营者处购买砂石,取得的发票极不规范,有假发票、代开的发票等,不能正确核算成本,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五是部分企业账簿设置、会计核算不规范。在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少纳税人的账簿设置不全,不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账实不符、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大额现金交易等现象普遍存在。
问:我国的《征管法》和《刑法》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新《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1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即构成偷税罪。新《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问: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是以教育和规范为目的,整治领导小组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性政策,请问具体有哪些?
答:合肥市委、市政府充分考虑到我市混凝土行业还处在发展初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性政策。具体是:对于能在规定期间认真自查自纠的企业,一律从宽处理,只补税、加收滞纳金,不处罚,不罚款,不秋后算账。另对账证不够齐全的企业按2%的最低随征率补缴所得税。对一次性补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经批准也可分次缴清;但对重点抽查阶段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予以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